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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廉江國土副局長案撤訴 何耘韜感謝媒體幫助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8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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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江國土副局長案撤訴

  檢方稱“案件事實、證據有變化”,法院解除取保候審

  羊城晚報廉江訊 記者袁增偉報道:“感謝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關注!”5月28日早上,何耘韜對羊城晚報記者説:“如果沒有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重視,我的事情不可能了結得那麼快。”

  何耘韜説,27日下午4時許,他是從妻子馮麗處得知法院裁定消息的,5時多,他和妻子趕到廉江市法院領回刑事裁定書,廉江市檢察院以“案件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廉江市法院准許撤訴,取消對何耘韜的取保候審,並解除了5月25日決定對何耘韜採用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何耘韜説,當得知廉江檢察院撤訴,法院還結束了取保候審,他有種“如釋重負”的感覺。他説:“終於還我一個公平和公正。”

  對於以後的打算,何耘韜説,以後的工作要等領導和單位來安排,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至於是否會申請國家賠償?何耘韜表示,做事要留有餘地,暫時還沒有考慮到這一塊,會和領導、律師一起商量後再做打算。

  據了解,廉江市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載明,廉江市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7月6日向該院提起公訴,指控何耘韜犯玩忽職守罪、羅(廉江市國土局地籍股原股長)犯濫用職權罪,經合議庭審理後,于2011年4月15日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何耘韜有期徒刑六個月;羅犯濫用職權罪,但因認罪而免予刑事處罰。

  裁定書稱,何耘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後,湛江市中級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廉江市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期間,廉江市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于2011年5月27日向該院提起撤訴申請。

  ■案件回顧

  2005年7月 時任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的何耘韜,在開發商金都公司未繳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簽發土地證。經查實,何耘韜起初拒絕簽字,並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意見。出於招商引資等考慮,由市政府協調,允許“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

  2009年1月 廉江市檢察院對何耘韜一案立案偵查。廉江市國土局通過民事訴訟,把金都公司欠繳的110多萬元土地出讓金和滯納金全部追繳。

  2010年7月6日 廉江市檢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訴。

  2011年2月22日 湛江市國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發函,力證何耘韜的行為不構成職務犯罪。

  2011年4月14日 何耘韜被逮捕,次日該案一審宣判,以玩忽職守罪獲刑六個月。何耘韜提起上訴。

  2011年5月16日 何耘韜正在讀高三的女兒,發佈微博講述父親的遭遇,引起眾多網友關注。

  2011年5月24日 湛江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所依據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1年5月27日 廉江市檢察院以“案件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廉江市法院准許撤訴,並取消對何耘韜的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