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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林志玲抗稅風波現轉折:臺財政部門增訂“林志玲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1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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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中國新聞):台灣名模林志玲因涉嫌逃稅日前被法庭判決追稅及罰款大約千萬新台幣,現在事件發展出現轉折,台灣財政部門修正相關條款,把模特劃歸表演人一類,今年報稅就可以適用新條款,這也被台灣社會稱為“林志玲條款”。

    台灣名模林志玲年收入約7千萬台幣,折合人民幣約1490萬元,台北市稅務單位認為,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她補稅及繳納0.2倍罰款共約千萬台幣。林志玲因此提出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去年十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敗訴。

    林志玲逃稅案的爭議點在於,林志玲與台灣稅務部門對她的收入所得的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發支出等之後再繳稅,但稅務部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兩者稅額差距明顯。

    現在,台灣財政部部門增訂“林志玲條款”,把模特列入表演人,可依規定,將收入扣掉45%後再報稅,對此林志玲表示欣慰。台灣藝人收入多,要報的稅也很可觀,像今年綜藝圈報稅大戶就屬綜藝大哥胡瓜,去年收入7560萬新台幣,要報的稅高達2946萬,女藝人中,陶晶瑩去年10支廣告量進帳5680萬,報稅金額約2194萬,位居首位。

    編輯:楊書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