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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爭探礦權告贏國土部後遭當地公安局偵查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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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8歲的許國清對北京越來越熟悉了。6年前剛到北京時,他還分不清東西南北,現在,他有時能給司機指路了。

  許國清的官司在北京,從2007年開始,他無數次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與北京之間往返。

  許國清的官司涉及探礦權,兩次審理都告贏了國土資源部。因許國清的行政復議申請,國土資源部還吊銷了寧夏國土資源廳為當地一家上市公司——中冶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美利”)頒發的探礦權證。

  官司贏了,麻煩來了。執行階段,中衛市公安局指控許國清涉嫌虛報註冊資本、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三項罪名。

  隨即,許國清陷入了一個死循環:公安局建議工商局吊銷許國清公司的營業執照。許國清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因他涉案,行政復議被中止。

  連帶産生的問題是,沒有營業執照,許國清在北京的官司贏了也白贏。讓許疑惑的是,中衛市公安局對他的偵查歷時兩年3個月,卻未對他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結案更是遙遙無期。

  許國清堅信這是一個圈套:説他涉案只是吊銷他公司營業執照的一個藉口,真實的原因是有人不願意他取得探礦權。現在,他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告贏國土資源部

  許國清是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金利公司”)董事長。

  2005年4月14日,中衛市國土資源局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關於中衛市梁水園地區地址勘測申請的審理報告》,稱同意金利公司投資3000萬元,聘請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梁水園地區35平方公里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

  隨後,金利準備了相關資料。

  根據相關規定,勘查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頒發勘查許可證。

  2005年8月5日,國土資源部受理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書。

  8月10日,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管理司給寧夏國土資源廳發去《開發司探礦權受理調查函》,請寧夏國土廳核實5方面的問題,如金利公司申請的範圍內是否已受理探礦權、採礦權申請等。

  《調查函》明確提出,寧夏國土資源廳應將調查結果在2005年8月30日前函告開發司,“我司在規定時間內如果沒有收到復函,該探礦權申請將按無上述事項發生處理”。

  2005年9月5日,寧夏國土資源廳復函礦産開發管理司:建議不予受理和審批。回函沒有回答要求調查的任何一個問題。

  2006年1月5日,礦産開發管理司再次要求寧夏國土資源廳進行核查並回復。

  2月9日,詳細回復來了。

  可轉眼一年半又過去了,礦産開發管理司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沒作出回復。

  2007年8月27日,寧夏國土資源廳下發【2007】219號文,告知金利公司,由於國土資源部已受理你公司探礦權申請,我廳無權再受理你公司申請。且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從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停止受理煤礦探礦權申請。

  219號文稱:2006年9月22日,自治區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研究決定,梁水園煤礦區勘查任務由自治區地礦局承擔,探礦權的處置權歸自治區政府所有。

  2007年9月24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稱礦産開發管理司自2005年8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至今未依法作出行政行為,侵害了金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獲得梁水園煤田探礦權的合法權益,要求礦産開發司儘快頒發勘查許可證。

  2008年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礦産開發管理司在收到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登記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也沒有作出任何書面告知,屬於行政不作為。要求該司在法定期限內對金利公司探礦權登記申請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告知。

  2月14日,礦産開發管理司作出《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金利公司不服,2008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國土資源部作出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責令國土資源部針對金利公司提出的探礦權登記申請作出是否准予的具體行政行為。

  11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金利公司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們苦等國土資源部行政復議結果的時候,2007年12月17日,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頒發了勘查許可證,勘查範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範圍內。

  2008年2月3日,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再次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探礦權申請早于中冶美利,決定撤銷寧夏國土資源廳為中冶美利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管理司撤銷了針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12月22日,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金利公司將探礦權登記申請材料呈送國土資源部行政大廳,工作人員當即將材料錄入計算機。

  此時,許國清懸著的心終於放下了。在他看來,雖然經歷了種種磨難,但國土資源部很快就會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許可申請作出答覆了。

  誰知,更嚴重的考驗尚未到來。

  市長專題會要求“儘快吊銷營業執照”

  就在金利公司告贏國土資源部沒多久,一場針對金利公司董事長許國清涉嫌犯罪的調查正式展開。

  2009年2月17日,中衛市公安局搜查了許國清在中衛市的住宅。

  搜家時,許國清的弟弟許國海正在現場,他説,我問他們為什麼搜家,他們開始不回答,只拿出一張沒有蓋章的紙,上面寫著“許國清有經濟犯罪嫌疑”,後來警察説:“你們不是把國土資源部告贏了嗎?我們搜查錯了,你們可以告公安局!”

  第二天,中衛市公安局搜查了金利公司,帶走了賬目和工商營業執照。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2009年2月23日,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我和中衛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周弘、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在他的辦公室開會,要求我撤銷北京高院的判決,撤回探礦權申請,否則就要把我逮捕法辦。第二天這幾個人又和我談了一次。馬世軍分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權力很大。”

  中衛市政府辦公室給中國青年報的書面答覆稱,對此事“我們並不知情”。

  中衛市公安局稱,搜查金利公司和許國清的家,是因為許涉案。2009年1月6日,中衛市公安局接到中國銀行中衛支行報案稱:2003年6月5日,許國清冒用他人名義,分別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詐騙貸款170余萬元,到期後拒不償還,要求我局立案查處,並追繳損失。2月4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犯罪問題。

  2000年1月13日,許國情與弟弟許國軍出資100萬元註冊成立了中衛縣金利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許國清以金利公司做擔保,以自己和他人名義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貸款13筆。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為購買10部自卸車,金利公司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申請貸款,但銀行稱不能以公司名義貸款。我就找了公司員工和親戚朋友辦理了貸款,用汽車購置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抵押,以金利公司做擔保。

  但許國清拒絕認可“貸款詐騙”的説法。他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中衛市城區人民法院的12份判決書(其中一份判決書中涉及兩筆貸款),原告均為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被告分別是許國清、許國洋等12人。判決時間從2007年9月6日至2008年2月20日,判決內容是金利公司作為擔保人需清償中衛支行的貸款及利息。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衛執字第28-2顯示,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與許國清貸款合同糾紛案已經執行終結。

  許國清説,一份判決已經執行完畢,其他11份判決正在執行中,我怎麼成了貸款詐騙呢?

  不僅僅是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中衛市公安局稱,調查還發現金利公司虛報註冊資本。

  2006年3月6日,寧夏中衛縣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變更為寧夏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同時以實物出資900萬元,將註冊資本從100萬元增資至1000萬元。

  中衛市公安局稱,許國清在進行公司變更登記時,沒有實際出資,騙取了中衛市工商局的變更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

  2009年3月4日,中衛市公安局向中衛市工商局發出《關於建議撤銷寧夏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登記的函》,稱金利公司法人代表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虛報註冊資本犯罪,“建議你局依法撤銷金利公司的登記”。

  2009年6月12日,中衛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虛報註冊資本,“鋻於當事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及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産生社會危害後果的’從輕情節”,決定對金利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5萬元,上繳國庫。

  同一天,金利公司繳納了45萬元罰款,並注入了900萬元現金。中衛市工商局核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但是,中衛市公安局對這一處罰並不認同。6月15日,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二天,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由中衛市公、檢、法、國土資源局、工商局、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會議,並形成專題會議紀要,稱中衛市工商局此前作出的處罰不當,“會議決定,由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撤銷6月12日作出的處罰決定,儘快依法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

  6月19日,中衛市工商局撤銷了此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6月30日,中衛市工商局吊銷了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理由是“鋻於當事人虛報註冊資本數額較大,違法情節嚴重,且已涉嫌構成犯罪,本局認為,應當從重處罰。”

  為什麼市長專題會議要求工商局“儘快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中衛市政府辦公室稱,政府是在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法》第54條授予的監督檢查權,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中衛市工商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行局局長張偉説,兩次處罰定性都沒問題,市政府開會後,我們認為第一次處罰輕了,工商部門要服務和服從地方政府的領導。

  律師稱吊銷執照沒有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部審查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電子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申請人營業執照為新探礦權申請必備材料之一。《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中也並同樣要求。

  也就是説,金利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就意味著失去了探礦權申請資格。

  金利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認為,中衛市工商局認定金利公司虛報註冊資本並吊銷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

  張凱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其中第31條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即增減資本)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199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所指“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均是指“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因此,金利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虛報900萬元註冊資本的行為,不能構成虛報註冊資本,而應當是虛假出資。

  張凱認為,《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規定,對“虛假出資”的處罰只有兩種,一是責令改正,二是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並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種類。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27條明確規定: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張凱認為,也就是説,假如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金利公司改正以900萬元實物變更增資的“虛假出資”行為,而金利公司拒不改正,公司登記機關也只能撤銷金利公司以900萬元實物變更出資的“虛假出資”這一部分,將變更登記撤銷,把金利公司的登記恢復到變更增資前的登記狀態,即註冊資本金100萬元的狀態,也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

  蹊蹺的“死結”

  為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取得營業執照,金利公司申請了強制執行、提起了行政復議,但許國清無奈地發現,他遇到了一個蹊蹺的“死結”。

  2009年4月21日,金利公司要求國土資源部就其能否取得探礦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此後,金利公司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月22日,寧夏國土資源廳致函國土資源部,稱中衛市公安局在調查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時發現,金利公司虛報增資股本900萬元,騙取工商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

  “事發後,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國清為逃避法律責任,隱匿在外。為避免許國清繼續以公司名義實施詐騙活動,中衛市公安局在查證了許國清違法犯罪事實後,向中衛市工商局移送了對金利公司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建議國土資源部中止審查金利公司梁水園煤礦區勘查許可證的申請,待中衛市工商局行政處罰行為結束後,根據處罰結果,再決定是否授予其勘查許可證為妥。”

  據此,6月24日,國土資源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稱:根據上述情況,如現在作出是否授予金利公司勘查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有關礦産資源法律法規的決定。

  2009年6月23日,金利公司對中衛市工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不服,向寧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

  2009年7月7日,寧夏工商局中止了金利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中衛市公安局對金利公司法人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進行立案偵察”。

  7月14日,寧夏自治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了金利公司“不服中衛市人民政府【2009】86號會議紀要中關於責令中衛市工商局撤銷衛工商發【2009】33號處罰決定的內容,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8月10日,寧夏自治區行政復議辦公室發出《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因相關單位對申請人有關問題正在立案調查,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決定中止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後,本機關將恢復審理。”

  雖然《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中止行政復議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對中止的情形有明確規定。

  張凱認為,寧夏工商局對金利公司行政復議中止審理不符合相關規定,許國清是否涉嫌貸款詐騙與復議吊銷營業執照的審理沒有因果關係。

  中衛市公安局以許國清涉案為由建議工商局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中衛市政府以同樣理由要求“儘快”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寧夏工商局和寧夏自治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又以同樣的理由中止了金利公司的行政復議,何時恢復要等中衛市公安局的辦案結果。

  那麼,中衛市公安局關於許國清案辦理到哪種程度了呢?

  中衛市公安局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書面答覆中説,2009年2月4日,公安局對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立案,由於許國清的公司賬目混亂並作假,一些主要當事人躲避下落不明,取證困難,認定許國清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證據還不充分,致該案沒有辦結。許國清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構成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證據確實充分。涉及許國清的整個案件正在偵查中。

  書面答覆稱,偵查期間許國清外出藏匿,經多方工作,2009年5月19日,許國清到公安機關投案,鋻於許的投案行為並考慮到債務清償等因素,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許國清對公安機關的“投案”説予以否認。他説,他是到中衛市公安局是去要公司賬目,並不是去投案。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中衛市公安局當時給他做了一份筆錄,自此,再沒有人找他了解涉案問題。

  許國清説,國土資源廳説公安局已經“查證”了我違法犯罪的事實,中衛市公安局卻又遲遲不結案,目的是拖死我,不結案我就拿不到營業執照,拿不到營業執照我就得不到探礦權。

  張凱説,《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能以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而無限期拖延,永遠不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