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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開始廣泛使用“禁止令”防止再次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3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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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濟南5月23日電(記者 袁軍寶)中國山東省濟寧市的未成年學生王輝(化名)因偷盜筆記本電腦,5月12日被法院判處管制6個月,處罰金1000元,並被要求4個月內不準進入網吧。

  “偷電腦被判不準進網吧”這一案件是新刑法修正案實施後,濟寧市發出的第一張“禁止令”。近日,中國其他城市也陸續發出類似的“禁止令”:浙江海鹽縣一男子被判禁用信用卡一年;鄭州4名被判緩刑的“學長”,半年內不得見被他們打傷的“學弟”。

  各地形式多樣的“禁止令”頻頻發出,源於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這一修正案首次提出,被判管制和緩刑的犯罪分子可適用“禁止令”。

  山東眾誠仁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堅勇説,中國以前也有禁止尚未完成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高消費等“禁止令”,但這次刑法修正案明確了對管制犯、緩刑犯可適用“禁止令”。今後“禁止令”的作用將明顯放大。

  負責王輝案件審判的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庭長李軍説,經調查,王輝平時在家較聽話,此次作案的主要原因是其平時迷戀上網,由於臨時起意、一時貪念導致犯罪行為發生。對其作出“禁入網吧”決定,可有效避免王輝再次迷戀網絡走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