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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1死的杭州"1115"地鐵坍塌事故8名相關責任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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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杭州)蕭山區人民法院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梅小峰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3年(緩刑4年)到6年的有期徒刑。

  2008年11月15日15時15分左右,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坍塌,震驚全國。此次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餘元。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築。監測單位施工監測失效,沒有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法院經審理,現已查明8名被告人的相關責任,並作出了如下判決——

  被告人梅小峰(原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在不具有項目經理資質的情況下全權負責建設項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質量管理。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無視安全生産法規,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組織施工。為趕施工進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鋼支撐跟進不及時等多項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曹七一(原項目部總工程師)在沒有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負責工程質監、資料填報等工作。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明知基坑西側路面出現裂痕和地連墻發生位移,曾出現四次監測數據超報警值,未採取有效措施,還指使被告人侯學、洪祥修改監測數據後上報以隱瞞監理和業主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盧光偉(原項目部質檢部部長)在"北2基坑"開挖時,明知存在未及時澆築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隱患而未予制止,並同意將"剪刀撐"從原設計圖中去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洪祥(原項目部監測員)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發現基坑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設計報警值後,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隱瞞偽造監測數據,事故發生後又將監測數據等資料銷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侯學(原項目部監測負責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對實際監測點位少於規定數量、監測點位佈置不符要求等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改正;對監測人員偽造監測數據不予制止,事故發生後參與銷毀監測數據。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被告人蔣志浩(原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總監代表)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在審批及施工報驗單的簽認上嚴重違反監理規範;對施工過程中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不力,也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被告人方繼濤(原項目部經理)長期不到崗,未履行法定責任,對施工中安全管理嚴重失職、對各分包單位及外聘人員的安全生産工作的管理、監督失察。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金建平(原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業主代表)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監管、處置不到位;對發現監測單位冒名頂替等嚴重問題未及時採取措施,嚴重失職。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湘湖站建設進展

  目前地鐵1號線的31座車站都已經開工建設,湘湖站正處於主體結構施工階段,進展順利。

  地鐵集團相關人士稱,無論是湘湖站還是其他站點,都要多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施工組織方案一遍遍地完善,還要有週密的應急預案。可以説,對質量的把關是非常嚴格的。據了解,地鐵1號線將於2012年建成通車。

浙江:杭州地鐵坍塌事故八名相關責任人被判刑

  新華網杭州5月19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19日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關責任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定,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原常務副經理梅小峰有期徒刑六年;判處項目部原總工程師曹七一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項目部質檢部原部長盧光偉有期徒刑五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員洪祥有期徒刑四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負責人侯學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判處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原總監代表蔣志浩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項目部原經理方繼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原業主代表金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8年11月15日15時15分左右,杭州地鐵湘湖站發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傷1人、輕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餘元的重大事故。經浙江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築,加之基坑監測失效,未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基坑周邊地面塌陷。

  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八名被告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財産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