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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資料:關於印發《“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2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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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加強新一輪“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教重[2010]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進一步加強“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教重〔2010〕2號)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985工程”專項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項目學校自籌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主要支持“985工程”項目學校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重點用於實現學科建設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學科、進行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改革試點、加快引進和造就學術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加快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開展高水平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項目學校自籌資金,根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項目學校“985工程”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總體規劃,分年實施;集中使用,突出重點;項目管理,績效考評。

  第五條 “985工程”項目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編制“985工程”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對專項資金實施統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證專款專用,推動項目的順利實施和預算的及時執行。

  第六條 凡使用“985工程”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均屬國有資産,應納入學校資産統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維護。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985工程”建設目標、任務以及項目學校在優秀人才、重點學科、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優勢,結合“985工程”二期建設水平和成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建立政府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主要按因素法確定並下達項目學校各階段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基本額度預算控制數。同時,預留一部分資金,根據“985工程”項目學校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績效等情況,統籌安排。

  第八條 項目學校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和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結合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基本額度預算控制數、其他渠道建設資金等情況,在科學、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訂學校繼續實施“985工程”總體規劃(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從2011年起,財政部原則上于每年8月初下達項目學校下一年度“985工程”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項目學校結合“985工程”總體規劃(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在9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對學校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後,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籌實施。

  第十一條“985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項目管理費等。

  (一)人員經費。指在“985工程”建設中,用於引進、聘任一流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和優秀群體所發生的支出。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有利於促進項目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利於建立以競爭、流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人才評價機制和與之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

  (二)業務費。指為完成“985工程”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租賃費等專項業務支出。

  (三)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985工程”學科體系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等支出。

  (四)維修費。指用於與“985工程”相關的教學、科研儀器和實驗設備、教學科研用房和附屬設施的修理、維護以及提供條件支撐的教學科研基礎設施改造所發生的支出。

  (五)項目管理費。指“985工程”辦公室和“985工程”專家委員會在實施工程管理過程中所必須開支的經費,主要包括:項目論證、驗收及召開必要的會議所需的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勞務費,辦公用品購置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交通費,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招待費、出國費等。

  第十三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五條“985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985工程”建設項目之外的人員經費支出以及與“985工程”建設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支出。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六條 年度終了,項目學校應將“985工程”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學校上報決算時需對“985工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文字説明,文字説明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第十八條 項目學校應加強管理,確保“985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年末未列支的專項資金應按財政部現行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經批准後可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定期檢查制度。財政部、教育部及有關主管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對項目學校“985工程”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佔、挪用“985工程”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産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其後續撥款。項目學校在限期內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可恢復或適當調整撥款,否則,將取消項目並終止撥款,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學校應建立健全“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制,對審批確定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制。項目學校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對項目預算的及時執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學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985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以項目學校總體規劃(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實施情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作為主要依據。財政部結合績效考評結果等情況,合理調整項目學校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