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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扎死城管案二審辯護律師回應法官判決解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1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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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5月9日,瀋陽小販夏俊峰持刀殺死兩名城管人員一案,在遼寧高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了瀋陽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的一審判決。此裁定引起社會極大關注,許多網民對裁定提出質疑。昨天,主審法官通過媒體回應了公眾的質疑。但是,對於法官的回應,夏俊峰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卻仍有不同意見。今天,夏俊峰一案的二審辯護律師滕彪回應了法院關於判決的解釋。

  瀋陽小販夏俊峰扎死城管 終審判死刑

  遼寧高院正式回應夏俊峰案質疑

  1、為何沒讓6名證人出庭?

  法官苗欣説,庭審中,這些材料均進行了宣讀;但6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採信。

  刑訴法規第47條定了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另,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發佈的(法[2005]21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下列情形的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一)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該證言、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而顯然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遼寧高院必須安排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直接的言辭質證。二審已構成程序違法。

  法官稱,“6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採信”書面宣讀證言,如何進行質證?既然證言矛盾,為何不予採信有利於被告的證言?同樣是未出庭的證人,為什麼採納了證人張偉、陶冶、曹陽的書面證言,而不採納張晶、史春梅、張傑、賈子強、尚海濤、張忠文的證詞?

  2、小販夏俊峰在市場內有沒有受到毆打?

  法官稱,“根據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氣罐時,推搡是存在的,但沒有毆打行為。”

  但在法庭上以及與律師會見時,夏俊峰説的是:“我和愛人上午11點左右,到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擺攤,剛擺十幾分鐘,有人喊城管來了,我們推車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車拽住了。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我們求饒,説‘今天週六’,他們説別廢話,一城管打我後腦勺,三四個城管拽我到他們車裏。我掙扎反抗,不想跟他們去。”

  法院未讓目擊證人出庭作證,直接否定了對夏俊峰有利的證據;同時卻採納了對夏俊峰不利的種種書面證言。

  3、被害人在辦公室內是否毆打了夏俊峰?

  法官稱,“但是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在辦公室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係何時形成。”

  夏俊峰在事件發生之前左前臂沒有受傷,在被控制期間出現了傷痕,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是拽奪液化氣罐過程中形成的,也不能否定夏俊峰的證言,就應當認定傷痕形成于城管辦公室內。不能把控方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推給辯方。

  我在辯護詞中也仔細分析了,死者的刀傷痕跡符合夏俊峰在半跪姿勢下出於防衛而扎人的邏輯。死者申凱左胸和背部刺創,死者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並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申凱身高1.82米,張旭東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勢,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當時夏俊峰為半跪姿勢,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後亂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

  尚海濤等6個人的證言證明,夏俊峰在被帶到城管辦公室之前遭到毆打,鞋底被打掉,東西撒了一地,被強行帶上城管的車。因為夏俊峰反抗,被帶到辦公室後被毆打的可能性很大。相關證據也表明,當地城管經常使用暴力毆打攤販。還有,案發後夏俊峰給家人打電話通話清單以及夏俊峰本人的證言表明,夏俊峰當時是激憤之下 “胡亂”扎,之後迅速逃離,給家人打電話非常關心受害者的傷情。這表明夏俊峰並無殺人故意,只是被毆打過程中憤怒反抗。

  這些證據都可以直接或間接證明夏俊峰扎人時被毆打。退一萬步講,遼寧高院即使認為這些證據“不能認定”夏俊峰有防衛行為,也不等於“可以排除”夏俊峰的防衛行為;按照二審裁定書的邏輯,是否正當防衛這一重要事實,尚未查清。

  法官稱:“正當防衛的一個要件是要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與兩個城管在辦公室裏究竟發生了什麼,沒有充分的證據和證人來證明。”既然“夏俊峰與兩個城管在辦公室裏究竟發生了什麼,沒有充分的證據和證人來證明。”那憑什麼認定在城管辦公室,是夏俊峰“故意殺人”?

  4、夏俊峰殺人的動機是什麼?

  身體不佔優勢、需要擺攤來養家糊口的下崗工人,跑到城管辦公室去殺兩個身體強壯的城管,動機何在?夏俊峰在鬧市區被打不還手、東西被搶不還手、在自己愛人苦苦求饒時不還手、在被拽上車時不動手、在下車後進辦公室之前也不動手,卻在進了辦公室、失去了逃跑機會的時候,主動用刀傷害申凱和張旭東?判決認定夏俊峰具有殺人的故意,完全違反邏輯,不合情理。

  被害人兩死一傷的後果雖然嚴重,但並不能以此來排除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在防止瞬間的、難以預測後果的不法侵害時,對防衛的方式、防衛程度的選擇餘地是非常有限的。綜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衛的整個過程來看,根本不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觀心態,其行為模式也與故意殺人的行為方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