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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應醉駕案審判:將印發典型案例指導審判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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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院針對社會熱議的醉駕案件審判做出回應,最高院表示,已通知各省高院將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第一、二起案件上報,最高院將在審查後發佈醉駕指導性案例作為審判醉駕的參照。最高院還表示,由於此前對此類行為僅是作為違法行為處理,並未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法院缺乏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對於法律適用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和量刑處罰標準難以準確把握,因此,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沒有與5月1日前後已頒布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出臺。 本報記者 邢世偉

  焦點1

  危險駕駛罪為何未出司法解釋?

  法院缺乏醉駕案審判經驗

  最高院有關負責人:我們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在立法時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由於前一時期採取了嚴查酒後駕車、將醉駕入罪等有力措施,現在不僅醉酒駕車現象有所減少,酒後駕車的行為也隨之減少。這表明,通過更為嚴厲的法治手段規範、約束交通行為,維護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目的已經初步實現。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佈後、正式施行前的準備階段,有關方面即建議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準確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駕行為在內的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於此前對此類行為僅是作為違法行為處理,並未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人民法院缺乏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對於法律適用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和量刑處罰標準難以準確把握,因此,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沒有與5月1日前後已頒布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出臺。

  焦點2

  如何統一規範危險駕駛罪定罪標準?

  將印發典型案例指導審判

  最高院有關負責人:5月1日以後,許多地方法院反映亟須規範、統一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和處罰標準,以確保刑罰的準確適用。

  最高院有關部門根據2010年11月15日最高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於今年5月5日及時向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轄區內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第一、二起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候選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將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下發全國法院參照適用,以統一和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據要求,陸續報來了相關案件,最高院有關部門將儘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總結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以指導性案例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印發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指導,確保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最新規定得到準確、嚴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