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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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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監督管理,加強風險防範,我會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4〕10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30日。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 (網址:www.chinalaw.gov.cn)

  (二)將有關書面意見傳真至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並將意見的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傳真:010-66011873。電子郵箱:Law@circ.gov.cn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具體認可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第六條 中國保險監管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確保償付能力充足,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請

  第八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九條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或者預計未來兩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將低於150%的,可以申請募集次級債。

  第十條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開業時間超過三年;

  (二)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的50%;

  (四)具備償債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七)資産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佔用;

  (八)最近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作出專項決議:

  (一)募集規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三)募集資金用途;

  (四)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五)與本次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募集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募集條件、募集方案、募集條款、信用評級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募集人可以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進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文件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次級債募集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募集的專項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募集次級債的必要性;

  2.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3.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四)招募説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議(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方案;

  (九)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次級債進行了資信評級的,還應當報送次級債資信評級報告。

  第十五條 募集人向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可行性報告中應當包含有關償付能力預測的方法、參數和假設。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第三方不得為募集的次級債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