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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京抓記者”案中案:另一女主角的牢獄之災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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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一早,趙俊蘋到西豐縣公安局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她決定離開西豐。本報記者 王晨 攝

  西豐縣城邊的寇河公園沿途的路燈桿上,仍貼有謾罵趙俊蘋的傳單。本報記者 王晨 攝

  2008年曾引發輿論關注的“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的導火索,趙俊蘋涉嫌誹謗罪、偷稅罪一案日前進入再審程序。

  出獄後,趙俊蘋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她堅稱自己無罪,並要求遼寧省高院撤銷西豐縣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和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鐵刑二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書,並對自己3年多的“冤獄”作出賠償。

  遼寧省高院決定指定鐵嶺中院再審。5月16日,該案在鐵嶺中院開庭審理。

  被遺忘的主角

  2008年年初,因為報道《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時任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采寫該報道的《法制日報》下屬《法人》雜誌社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西豐縣公安局的多名民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朱文娜進行拘傳。

  該事件迅速引起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公權力與媒體較量博弈的樣本,迅速演變為公共事件的“西豐事件”成為政府危機公關的反面典型,以及公器私用造成輿論監督環境惡化的案例。此後,“西豐事件”還走進了中央黨校案例教學的課堂,成為省部級後備幹部和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學習如何處理公共事件的必修課之一。

  “西豐事件”最終以西豐縣公安局撤銷對朱文娜涉嫌誹謗罪的立案和縣委書記張志國引咎辭職而告終。

  然而,在輿論漸漸平息的同時,引發該事件的女主角趙俊蘋卻被人們遺忘。彼時,正在看守所裏等待朱文娜為其討回公道的趙俊蘋,對外面世界發生的一切一無所知。

  曾經,趙俊蘋在西豐縣擁有兩家加油站和一個自選商場,在當地小有名氣。

  2006年,西豐縣委縣政府要興建東北土特産品産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由鐵嶺市某開發商具體承建。趙俊蘋擁有的沈豐加油站被列入拆遷範圍。西豐縣拆遷辦委託縣房産局房産評估事務所對沈豐加油站評估,最初的評估值為364萬元。

  “加油站地處西豐縣商業中心,此前每年的營業額就能達到近千萬元。”趙俊蘋多次找到拆遷辦協商,但終未能達成協定。

  2006年5月,沈豐加油站被強制拆除。趙俊蘋先後到多個部門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縣委書記張志國表態:不能給趙俊蘋補償;趙的兩個加油站(另一個加油站與拆遷無關)都不準開業;和縣裏對著乾沒有好下場,要用公安力量對趙俊蘋採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豐縣公安局稱接到舉報,反映趙俊蘋的自選商場涉嫌偷稅,對趙立案偵查。公安局搜查了趙經營的鴻鵬自選商場,又在西豐縣電視臺播發通緝令,通緝趙俊蘋。同時將趙的加油站、自選商場查封。

  激憤之下,正在瀋陽治病的趙俊蘋編了一條短信,發給了西豐縣的部分領導幹部。

  短信發出的當天,西豐縣公安局“根據縣領導指示”,以涉嫌誹謗罪將參與發短信的趙俊蘋二姐等人抓捕。

  聽到家人被抓的消息後,趙俊蘋于2007年3月15日攜帶關於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違法的舉報材料進京,打算向中紀委反映情況。3月21日,西豐警方從北京將趙俊蘋抓回西豐,沒收了全部舉報材料。

  之後,趙俊蘋的家人多次找縣裏有關部門協商,希望化解此事。縣信訪局一位負責人曾直截了當地告訴趙俊蘋的二姐:你妹被抓和拆遷補償有關,補償的問題解決了,你妹就能放出來。

  2007年10月30日,在趙俊蘋被羈押7個多月後,西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蘋涉嫌“偷稅、誹謗”一案。

  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載明,2007年10月8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趙俊蘋(曾用名趙俊萍)犯偷稅罪、誹謗罪,並向西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12月7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訴訟。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關於誹謗罪,判決書稱,被告人趙俊蘋為泄憤,夥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係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2008年1月1日,《法人》對此案進行了報道,引發了“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輿論隨後將目光投向了記者維權和公權私用,而另一女主角趙俊蘋的命運卻鮮為人知。

  艱難的申訴

  對於判決,趙俊蘋一直希望上訴。2008年1月3日在西豐看守所會見律師時,趙就曾要求上訴。

  趙俊蘋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按理説法院判決後,案子已經移交,公安機關本來沒有辦案權限了。然而,第二天西豐縣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長又來到看守所提審她,以抓人、牽連家人作為要挾,讓趙撤訴。當時,趙還沒上訴,只是口頭説説,但該副局長要求趙撤訴。

  事實上,2008年1月3日零時,趙俊蘋的姐姐趙俊華被西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帶走,在檢察院被扣押了12個小時。

  “只要不再找我親人的麻煩,保障我家人的安全,我就同意撤訴。”趙俊蘋説,提審她的公安局副局長承諾,如果撤訴就可以滿足她的要求。趙同意了。2008年1月7日19時,在看守所三樓的大隊長辦公室,她簽下了撤訴狀。

  1月11日,在會見律師之前,看守所管教又把撤訴狀還給了趙俊蘋。因為她還沒有上訴,撤訴狀當然不管用。在看守所的律師會見中,趙認為自己是被脅迫的,向律師表明還要上訴,並簽下了上訴狀、授權委託書和一份絕命書。

  然而,在上訴狀被交到法院後,趙俊蘋在看守所又受到了威脅。時任西豐縣副縣長兼公安局長又來到看守所對她説:“不讓你離開西豐看守所一步。”1月17日,時任西豐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的李長江也來到看守所做趙的工作,讓其撤訴。

  趙俊蘋回憶説:“他們以全家人的安全為條件相要挾,以辦保外就醫和協調拆遷安置補償為條件讓我撤訴。我不相信。1月17日中午,李長江讓我給張志國寫一封道歉信。我在道歉信中寫道,我只是想獲得拆遷安置費,發短信純屬誤會。我認錯了。我還用李的電話跟張志國通了話。張志國要求我收回授權委託書,並保證我年前回家過節,辦保外就醫。我就同意撤訴了。”

  1月19日,趙俊蘋再一次簽下了撤訴狀,交給看守所監管人員。當天下午,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同日,該裁定和先前的判決生效。

  1月25日,趙俊蘋被看守所工作人員帶到鐵嶺市醫院進行了體檢,保外就醫在望。

  回到看守所後,趙俊蘋每天在等保外就醫的消息。彼時的她沒有想到,10天后,張志國會因“進京抓記者事件”被責令引咎辭職。

  其間,趙俊蘋的姐姐趙俊華一直在上訪,到西豐縣委、政法委、縣政府、信訪辦要求申訴。據趙俊蘋回憶,公安局工作人員又到看守所,讓她做家人的工作,放棄申訴。

  “在西豐我們不敢申訴,已經超期羈押了,還不移交到監獄,天天去提審她。”趙俊華説,由於不忍心看著妹妹受罪,趙的家人決定暫時停止申述,目的是讓趙儘快到監獄服刑,暫時離開西豐。

  2008年3月27日,趙俊蘋被移交到瀋陽女子監獄,開始服刑。

  次日,趙俊華來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豐事件”中幫助朱文娜維權的律師周澤,委託其為趙俊蘋申訴。而在服刑期間,有人多次找到趙俊蘋做工作,讓她接受一二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簽訂協議,並放棄申訴。但趙沒有同意。

  4月16日,周澤和趙俊華向鐵嶺中院提交申訴狀。8月13日,鐵嶺中院通知進行立案復查。9月24日,鐵嶺中院正式通知趙俊華,申訴被駁回,稱“以前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並無不當,申請的再審理由不符合相關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10月6日,趙俊華向遼寧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狀。之後,趙俊華又多次到有關部門申訴、上訪。

  2010年7月29日,遼寧省高院作出了(2009)遼立二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認為趙俊華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鐵嶺中院再審。

  遲來的辯護

  在2011年5月16日的庭審中,沒有公訴機關的代表出庭。審判人員稱,當天只是進行詢問。法官聽取了趙俊蘋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周澤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了辯護意見。

  周澤表示,原審判決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和誹謗罪是錯誤的,原審裁定“准許趙俊蘋撤回上訴”也是完全錯誤的。

  “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訴至法院,才處理。本案的被害人張志國並沒有以原告身份告訴至法院,而是以其縣委書記的特殊地位,動用公權力,指使司法機關違法偵查、起訴、審理,全部公訴程序都是違法無效的。特別是公訴機關撤訴後,在基本事實、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重新起訴,更是嚴重違法。”周澤説。

  他告訴記者,“無受害即無犯罪”。本案沒有受害人的舉報,也不知具體的受害人是誰,受到了什麼樣的損害,案件來源都沒有,趙俊蘋的誹謗犯罪根本無從談起。趙俊蘋作為西豐人,是拆遷補償的利益相關人,了解西豐的情況,其編發短信的內容既有自己的經歷,也有西豐縣幹部群眾提供的情況,根本不屬於捏造事實,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趙俊蘋編發短信內容是虛構、捏造的,因此不存在誹謗問題。

  周澤認為,在卷證據證實,趙俊蘋只給28位西豐縣的領導幹部發過短信,這些人在證詞中一致表示,收到短信後都已刪除,沒有向他人轉發和擴散,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對西豐社會秩序産生嚴重危害。而且,這些人在證詞中大多表示不相信短信內容,堅決擁護、大加讚美張志國,沒有一位證人表示因收到該短信而令張志國在其心目中降低了威信或産生不良影響。因此,趙俊蘋編發短信的行為,無論作為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都不具備犯罪所要求的社會危害性。

  此外,周澤認為,趙俊蘋被指控的偷稅罪也不能成立。

  周澤表示,趙俊蘋的鴻鵬自選商場在辦理納稅登記之前的試營業期間,是由電腦記賬的,所有的銷售收入都可以通過電腦查閱,沒有任何隱匿銷售收入的行為;在辦妥納稅登記之後,一直照章納稅。在被追訴之前,稅務部門從未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趙俊蘋不存在拒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情形,根本不符合當時刑法規定的偷稅罪的構成。而其經營的沈豐加油站向曲汝興工程隊,遼源市春蕾機械工程處銷售柴油共計金額268269.91元的問題,是由於2006年5月12日沈豐加油站被強制拆遷後,儲油設備被拆除,油無處存放,在公安局監督下抽取存油賒銷的,至今油款尚未結算,也未開具發票,不能作為銷售收入報稅。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原審判決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的核心證據是西豐縣公安局委託遼寧中實會計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但該司法鑒定是以‘鑒證報告’之名出具的報告,未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是向西豐縣公安局所作的報告。同時,該‘鑒證報告’認定趙俊蘋構成偷稅,這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而不屬於司法鑒定範疇,司法鑒定機構完全無權作出這樣的認定。因此,該鑒證報告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不符合訴訟證據意義上的鑒定結論的要求,原審法院據此定案,是根本錯誤的。另外,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刑法第201條規定的精神,對於涉稅案件,對刑事責任的追究是以行政責任的確定為前提的。是否逃稅以及逃稅數額的認定及處理,屬稅務機關的職權,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稅務機關未作出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無權認定被告人是否逃稅以及逃稅數額是多少。”周澤説。

  針對周澤提出的“偷稅案件,稅務機關的行政確認行政處理作為前提條件,本案中稅務機關沒有對趙俊蘋作過行政處理和處罰”的問題,法官當庭提供了另一份證據《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對此,周澤稱,趙俊蘋在當年3月就已經被逮捕了,而這份《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是當年5月才出的,且從未送達至趙俊蘋,原來的卷宗裏也沒有,這是典型的先抓人再找證據。這正好證明,辦案機關違法辦案。

  “納稅人本身有對稅務處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對決定書認定的應納稅款是否準確,通過行政復議都可能被改變,以這樣不具有確定性的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是十分荒唐的,而且剝奪了被告人行政復議的權利,也是違法的。再説,這份行政處理決定本身只是行政處理而不是行政處罰。連行政處罰都不必要,怎麼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呢?”周澤説。

  周澤認為,趙俊蘋編發短信反映張志國存在的問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的批評、控告、檢舉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應受到打擊報復。所謂趙俊蘋偷稅、誹謗犯罪,都是對趙的欲加之罪。本案的發生完全是西豐縣有關領導對趙俊蘋的打擊報復;而錯案當初得以維持,則是有關部門袒護違法的、試圖遮掩事實的産物。

  “這是一場遲來的辯護。其實,我在2008年就接受委託,準備二審為趙俊蘋做無罪辯護,但最終因趙突然撤訴而不了了之。”周澤告訴記者。

  本報鐵嶺5月17日電

  拆遷補償款仍沒獲得

  2010年3月20日,刑滿釋放的趙俊蘋走出瀋陽女子監獄。本想回歸平靜生活的她,卻發現噩夢仍在繼續。

  趙俊蘋本想要回當年的拆遷補償款364萬元,但5年過去了,這筆補償款卻分文未得。趙屢次找到西豐縣委、縣政府、鐵嶺市委,得到的答覆是,鐵嶺市委協調給現任西豐縣委書記閻立峰處理。閻表示會盡力處理,並指派副縣長高維義具體處理。然而,1年多過去了,趙仍然沒有得到任何補償。

  2006年,趙俊蘋根據政府規劃,由政府指定在西豐縣西豐鎮順城路西站村的一處佔地11.26畝土地上,重建沈豐加油站,並承諾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在沒有達成協定的情況下,趙俊蘋在市中心的加油站被強遷。

  為了建加油站,趙俊蘋在沒有拿到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只能四處籌款,甚至借了高利貸。其間,她還為政府墊付了村民的徵地補償款63萬元。2006年10月,加油站建成,但相關手續一直沒辦下來,政府的承諾未能兌現。

  5年過去了,成品油許可證還是辦不下來。2011年4月,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針對沈豐加油站重建問題出具了一份律師回復。回復稱,加油站未獲准經營許可的原因:一是,加油站建設地點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規劃確認審批,亦未經認定建站主體資格。二是,該加油站距離附近兩座加油站均未滿足現行規定的“城區加油站服務半徑應控制在不低於0.9KM”的設置限距要求。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稱,由於有臨近加油站舉報,稱兩個加油站間距太近,讓趙回來找政府做工作。

  針對原因一,趙俊蘋的代理律師周澤回應稱,要由商務部門規劃確認是2007年商務部實施的《成品油管理規定》才確定的,而沈豐加油站2006年就建成了。

  針對原因二,周澤表示,加油站之間的距離遠近是政府規劃的問題,政府規劃是單方行為,是考慮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而不是考慮個別人的利益,當年加油站拆遷重建也是根據政府規劃,才在那裏建設的,這説明建站是符合規劃要求的,沒有理由不辦證。他要求服務委儘快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2011年5月11日,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理由是:第一,趙申請的西豐縣沈豐加油站未按規定辦理審查、審核手續;第二,申請中尚缺審核必要的材料,並列舉了所缺材料的項目。

  對此,周澤認為,服務委的不予許可決定並不合法。首先,根據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收到材料後材料不全的,在5個工作日後,要告知申請人補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應視為受理。其次,省級商務部門要在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服務委2010年10月就收到了申報材料,至今才作出決定。再次,服務委認為欠缺的材料,有的是依法根本不需要的,有的是需要先辦理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才能辦理的,其餘材料都已辦理齊備,服務委沒有理由不予許可。

  5月16日21時,西豐縣委書記閻立峰帶領西豐縣有關部門負責人20多人,與趙俊蘋及其代理人進行了座談。針對趙提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和加油站手續辦理問題,閻立峰表示,西豐縣政府會公正公平合理地解決,爭取在一週之內開會研究補償的問題,逐一核實趙提出的補償費用,給出解決方案,雙方再進行協商。至於加油站的手續審批,閻立峰説,縣政府也希望加油站可以儘快營業,會積極協助趙俊蘋與省服務委溝通儘快辦下手續,為她恢復生産生活提供便利。

  閻立峰還表示,希望周澤不要給趙俊蘋把再審結果描繪得很好,讓趙面對現實,不要糾纏于歷史。

  趙俊蘋認為,儘管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已經辭職,自己也已經錯誤地服刑3年,但當地對於她的打擊報復仍在繼續。相關證據是,在她出獄之後,西豐縣的街頭小巷、園景小區,甚至公園四週路燈桿上,很多地方仍貼有謾罵攻擊趙俊蘋的傳單和海報。此外,她還多次接到恐嚇電話。

  相比于趙俊蘋拆遷補償多年拿不到、花鉅資建成的加油站一直不能投入營業的現狀,在被拆遷的加油站原址建起的“東北土特産交易中心”業主有著不錯的運氣。

  西豐縣委對該土特産交易中心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記者在一份西豐縣委縣政府下發的《關於西豐縣東北土特産交易中心招商引資任務分解及考評意見》中看到如下表述:“縣委組織部將東北土特産交易中心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提拔和使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該《意見》還規定:全縣承接2006年招商引資任務的鄉(鎮)、縣直部門等單位均承擔東北土特産品交易中心商品樓招商引資任務。參照各鄉鎮、各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職數、單位幹部職工人數、區域位置及經濟發展條件,實行劃檔分組考核,以商品樓建築面積為單位,分別下達指標任務。年終考評以交易中心建管局提供的購房合同和交款收據作為依據,按購買商品樓的實際面積計算。對指定日期前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全年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綜合評選先進資格,單位領導不能參評年度各項先進。

  5月17日一早,趙俊蘋來到西豐縣公安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她已經決定離開西豐。

  “這地方實在沒法待了。張志國當年在一次會議上曾公開聲稱要把我的企業從西豐縣的地圖上抹掉。現在是連我本人也抹掉了。”趙俊蘋説,她已經把補償安置和加油站事宜完全交給代理律師處理,自己只想儘早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時,被荒廢5年的加油站前已長滿雜草,油罐器材也都生銹損壞,花費鉅資建起的加油站不知何時能夠“起死回生”。

  與之相比,在趙俊蘋當年被強制拆遷的土地上“長”起來的16層高的土特産品交易中心卻顯得非常熱鬧。

  西豐縣城邊的寇河公園沿途的路燈桿上,謾罵趙的傳單歷經一年風雨之後,字跡還清晰可見。

  不遠處,一對新人正在拍攝婚紗照,空氣中不時傳來笑聲。

  青翠的山城西豐正在從清晨的薄霧中漸漸醒來。等待甦醒的,還有趙俊蘋和她曾經的加油站。

  本報鐵嶺5月1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