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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罪懸而未決 法律解釋權應歸全國人大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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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已經蓋棺論定的"醉駕入刑"陡然生變。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稱,各法院應慎重穩妥具體追究醉駕者責任,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只要達到醉駕標準,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隨後,廣東東莞首例醉駕案開審,主審法官畢玲庭後告訴記者,法院已收到最高法院的最新要求,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張軍的表態以及這一最新要求引起輿論廣泛爭論,新華社也發表署名文章,稱醉駕入罪的法律解釋權最終應該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院。

  要搞清楚"醉駕"是否一定入罪,必須從法律條文本身入手,而不是誰的解釋。刑法修正案(八)的原文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法條規定明白無誤,即醉駕不論情節都構成犯罪。根據法律常識,法律解釋針對的都是內涵不確定,有不同解讀的條款,對一條明白無誤的條款,本質上無需再作解釋。

  這裡還需説明的是,法律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針對法條本身做出的解釋;而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針對法條適用所做的説明。同樣以飆車和醉駕為例。立法層面上,這一條款由嚴密的假定、制裁、處理三部分構成,屬於標準的界定合法與非法的法律規範。由於其本身的明確性,毋需再做立法上的進一步解釋。而司法解釋不能解釋法條本身,只能闡釋如何適用法條。比如,飆車入罪有情節嚴重的要件,情節嚴重沒有標準內涵,所以司法解釋可以對哪些情況適用情節嚴重條款,做進一步明確。由於醉駕本身就是入罪要件,而其又有客觀標準,司法解釋對它就沒有空間了。

  可見,最高法院如果對醉駕入罪做解釋是不恰當的。但還有一個爭議點,最高法院和一些專家認為,應考慮刑法總則13條的規定,有人甚至認為,分則必須受制于總則。

  這實際上是法條衝突以誰為準的問題。法理上,這一問題早已解決:一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二是同一位階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對刑法而言,總則是大原則,屬於一般條款,分則中的具體罪名屬於特別條款。特別條款規定更具體,更有利於具體案件的援引,一般都優先採用分則條款判案,只有分則條款不夠具體時,才引用總則中的一般條款作為判案依據。以舉證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産品質量責任等一些具體的案件中卻規定"舉證倒置"。法院審理這些案件時,都是根據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方式來確定舉證責任。醉駕是否入刑這一點上,也應適用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的原則,以具體規定為準判案。

  總之,從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開始,醉駕入罪已是鐵板釘釘的事。法院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應該忠實于法律,嚴格執行,否則就可能落下執法者違法的話柄。

  【網友聲音】

  ●廢墟與狂歡:在顯而易見的問題上一再糾結,不只是藐視公眾智商,且有為執行中暗箱操作張本之嫌,如此爭執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