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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現礦難瞞報現象 部分礦工家屬因利益縱容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0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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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搶險救災人員準備在桂發煤礦下井搶險。記者王建威攝

  礦難在煤炭開採行業並不少見,國家為遏制礦難頻發採取多種嚴厲措施加強管理,然而在國家嚴格管理的高壓態勢下,一些礦主在利益的驅使下在礦難發生後仍然鋌而走險,選擇瞞報,去年9月以來,雲南省宣威市和鎮雄縣等地已連續發生8起煤礦事故瞞報。日前,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也瞞報瓦斯爆炸事故。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瞞報行為接連發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遏制瞞報不僅需要加大打擊力度,還需要構建多種監督機制,尤其需要讓廣大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

  礦難發生後部分礦主“瞞天過海”

  今年4月,雲南宣威市連續發生兩起煤礦瞞報事故。4月15日11時50分左右,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傷。這起事故被海岱鎮煤管所與楊梅山煤礦共同組織瞞報。4月3日,宣威市寶山鎮包村煤礦發生瓦斯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發後,礦主隱瞞不報。

  半年前,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也連續發生多起瞞報。2010年11月22日,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群眾舉報,鎮雄縣劉家坡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被瞞報。雲南省煤監局調查後核實,11月18日,劉家坡煤 礦 發 生 瓦 斯 事 故 , 造 成5人 死亡,礦方瞞報事故。在這起事故調查中,雲南煤監局還查出另外多起瞞報事故:11月4日,鎮雄縣平頂山煤礦發生瓦斯燃燒事故,4人輕傷;10月28日,鎮雄縣林口鄉財源煤礦1名工人被皮帶機擠壓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雲南東源鎮雄煤業有限公司先後發生3起瞞報:9月20日,長嶺礦井發生礦難,1名礦工醫治無效死亡;10月9日,塘房礦井發生機械事故,1名維修工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23日,塘房礦風井外工業廣場裝載機碾壓致3歲女孩死亡。

  這些事故發生後,礦主和企業均採取瞞天過海策略。雲南煤監局介入調查,才讓礦難真相浮出水面。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楊學輝説:“查處煤礦生産安全事故是我們局重要工作職責。近年來,我局先後查處了多起煤礦瞞報事故,已查處的都是煤礦組織瞞報。”

  瞞報不僅在雲南存在,在國內許多省份也多次出現。

  2008年7月,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發生35人死亡的特別重大炸藥燃燒瞞報事故;山西忻州寧武縣賈家堡煤礦發生36人死亡的瓦斯爆炸事故,礦主蓄意隱瞞不報,並將17名遇難礦工屍體轉移到內蒙古進行火化。今年4月26日,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導致多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礦主為逃避責任,惡意隱瞞發生礦難的事實真相,後經群眾舉報及相關部門調查,4月30日,礦主在強大的壓力下終於承認了瞞報的事實。

  鉅額利潤驅使礦主鋌而走險

  “國務院明文規定:煤礦發生事故,應在1小時內上報;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瞞報謊報將從重處罰,標準選擇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雲南弘瑞律師事務所王定龍律師説。

  近年來,國家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事故查處方面力度不斷加大,特別加強了對瞞報、遲報、謊報事故行為的查處。“管理加強了,瞞報卻始終沒有徹底解決,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楊學輝説。

  一是逃避責任追究、減少經濟損失仍是瞞報的主要原因。隨著對煤礦事故查處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斷增加,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責任追究,少數礦主不惜鋌而走險,瞞報事故。同時在煤炭價格持續走高的前提下,礦主為減少停産整頓、關閉煤礦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煤礦發生事故後銷毀證據、隱匿屍體、遣散人員,並以高額的賠償進行善後處理等手段來組織瞞報。

  “‘鉅額利潤’是瞞報最根本的原因。在礦主眼裏,地下的煤就是錢,只要能挖出來,什麼險都敢冒,哪怕以身試法。”王定龍説。

  二是部分煤礦從業人員及家屬縱容事故瞞報。瞞報事故的煤礦礦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賠償標準的經濟賠償作為“封口費”,在利益驅使下,煤礦從業人員及家屬不僅不願舉報,還會形成“同盟”,故意幫助隱瞞事故。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楊梅山煤礦的法人代表呂爾朝供認事發後聯絡死者家屬來商量,協議按68萬元簽,額外再拿出共100萬元來補助,條件是不要把事情講出去。部分家屬將遇難礦工匆匆下葬,對警察稱“人是病死的”,拒絕屍檢。

  三是工作機制壁壘成為瞞報事故的另一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産實行“一票否決”制,事故死亡人數被量化成為領導幹部上下去留的“紅綠燈”,一些領導幹部怕影響政績、升遷、獎勵和被問責,就會出現包庇甚至參與瞞報。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後,楊梅山煤礦立即向海岱鎮煤管所進行了報告。海岱鎮煤管所與楊梅山煤礦共同組織瞞報,並對4名遇難者屍體進行了轉移,偽造了入井檢身記錄,銷毀部分原始資料。

  四是查處不嚴或監察不力,讓瞞報大行其道。部分地方官員策劃、參與瞞報,組織所謂的調查組搞假調查,弄假材料,寫假報告;上級部門組織核查時,有關官員故意回避問題,轉移視線,提供虛假材料,企圖賄賂核查人員,封鎖消息。

  “出於各種目的的瞞報,不僅影響了煤炭行業健康發展,更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楊學輝説。

  多管齊下遏制瞞報

  “只要有誘人的利潤和相應的治理漏洞出現,就總會有人鋌而走險,就會有礦難的瞞報行為。”王定龍説,要徹底遏制瞞報,需要採取多種措施。

  第一,要徹底根治礦難瞞報,必須嚴懲瞞報行為。“只有違法成本高於守法成本,才能使人守法。”王定龍説。瞞報行為發生後,必須在經濟上進行重罰,使有關企業和老闆“賠了夫人又折兵”,讓瞞報的人吃虧,甚至傾家蕩産;對有關直接責任人按《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安全事故罪從重處罰;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而監管失職的人員,追究其瀆職責任。“對瞞報的人,只有嚴厲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瞞報行為。”

  楊學輝説,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受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對鋌而走險、隱瞞事故的當事人、參與者及逃匿的責任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煤礦企業要按上限實施處罰;瞞報情節惡劣的予以關閉。

  第二,繼續加強治理腐敗的力度,徹底摘除礦主的“保護傘”。要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控制,斬斷官礦利益鏈,堅決打碎“腐敗利益同盟”,應立法禁止地方官員和監管人員及其親屬對煤礦的參股入股;建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調查機制,依靠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對事故的刑事責任人進行追究。

  第三,構建多種監督機制,讓廣大群眾參與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在礦難發生後查處瀆職、腐敗,更應在礦難發生前,積極配合安全生産部門查處腐敗,充分發揮事前預防作用,將腐敗引發的礦難消滅在萌芽狀態。”王定龍説,沒有有效監督,瞞報不可避免,應構建多種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把地方官員和煤礦企業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才會減少甚至杜絕瞞報。

  “實踐證明,僅僅罰款是不行的,針對瞞報行為,必須更加嚴厲的進行打擊,震懾礦主。同時在今後的工作中,需要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巡查,進一步摸清各個煤礦的相關情況。”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鄒立生説。應鼓勵和依靠群眾舉報,充分發揮媒體作用,使瞞報在陽光下無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