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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提四點上訴理由 稱判決不符慎判死刑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02: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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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一審現場(資料圖片)

  藥家鑫案於今年4月22日一審宣判,4月28日藥家鑫在上訴書上簽字,目前藥家鑫案二審已立案。

  昨天,被害人代理人張顯公佈了藥家鑫上訴的四點理由,其中包括原判對情節特別惡劣定性不當、未按自首減輕判罰、藥家鑫是初犯偶犯、國家對死刑持慎重態度。

  張顯稱,藥家鑫案二審已于5月5日立案。目前受害人家屬還沒有拿到上訴狀,不過他還是在法院找到了上訴狀,看到了上訴內容。

  張顯表示,受害人一方不認可自首情節。“案發後,公安機關已經對藥家鑫進行了傳喚,而且當時已經掌握了監控錄像,保險公司也檢查了車裏的血跡。但是當天把他給放了。第二天他才到公安機關‘自首’。我們希望法院不要回避這些細節。”

  張顯説,因為被害人張妙的家屬沒有上訴,所以法院告知張妙的家人已經不是案件當事人,至今也沒有給他們上訴狀。“對此我們是有意見的,為什麼不能拿到上訴狀副本。畢竟二審是一審的延續。”

  據中新社

  藥家鑫四點上訴理由

  原判決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為定性不當。原因是“案發在車輛少和行人少的郊區路上;路燈暗,光線不如白天的好,藥家鑫高度近視眼神不好;殺張妙身上的部位比較亂,藥本人也不知道殺了多少刀,致命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間作案;是由平時的抑鬱和壓力所致。

  西安中院認可了藥家鑫的自首情節,卻未按自首減輕判罰。

  藥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進行積極地賠償。

  根據國家目前針對死刑的慎重態度,認為中院量刑過重。

  藥家鑫案

  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去年10月20日深夜,他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長安校區返回西安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藥家鑫下車查看後,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産生殺人滅口之惡念,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之後逃逸再次撞傷兩行人,被附近群眾抓獲。

  2011年3月23日,該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4月22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