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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工作答問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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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農村土地産權 強化土地物權意識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工作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5月13日電(記者 王立彬)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2012年底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全覆蓋。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在答記者問題表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事關農村土地財産權和農民利益,是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迫切需要。

  在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記者:為什麼出臺《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朱留華:近年來,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明確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去年下發通知,明確這項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為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去年3月份以來,我們通過實地調研、座談、書面調研、部專題會等形式,著手文件起草,並徵求財政部、農業部意見進行修改,由三部委聯合下發。

  記者: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哪些意義?

  朱留華: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義重大,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産權關係,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産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産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城鄉統籌的動力源泉。

  明晰農地土地財産權任務十分緊迫

  記者: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大致情況如何?

  朱留華:《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當時條件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整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産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記者:作為一個部署性文件,《通知》確定了什麼原則和重點?

  朱留華:《通知》確定了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原則,即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要求貫穿全過程,同時盡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關文件總體要求下,允許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儘快完成綜合改革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和穩定需要。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未經確權登記集體建設用地禁止流轉

  記者:由於作用不明顯、應用不夠,地方黨委政府和廣大農民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積極性不高。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朱留華:對於這種情況,《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徵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産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挂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將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市(縣)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法定主體,也要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