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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公佈《社會保險法》草案 徵求社會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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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時間:2011年5月12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我們研究起草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現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發至:lifachu@mohrss.gov.cn

  傳真發至:010—84233796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3號,郵編:10001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請於2011年5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我們。謝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説明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草案)》的説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我們研究起草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為了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相關待遇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草案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十五年。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人員,草案第四條規定,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草案第五條規定,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明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按各地現有規定執行。實踐中,大部分統籌地區都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作了相關規定。因此,草案第九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三)明確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為了使這一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六種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

  (四)規定了個人權益記錄寄送方式。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草案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人發送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

  二、為了規範管理,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程序。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二)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 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明確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草案第八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四)規定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徵收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管理數據庫和開展信息應用查詢等過程中,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

  三、為了使社會保險法更具可操作性,對有關內容作了解釋性和補充性規定

  (一)對有關內容作了解釋性規定。例如,草案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即現行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包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社會保險法有關條款中有關行政部門的含義。

  (二)對有關內容作了補充性規定。例如,草案第十三條明確了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的認定標準;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