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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增城副秘書長貪污獲刑 曾遭副書記含淚索賄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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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通報增城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列文裕貪污案

  在調任時動用原單位小金庫購買公務用車,多年後又將車子轉賣,從中賺得11萬元。近日,廣州增城市政府原副秘書長列文裕因貪污罪被廣州增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文/記者劉曉星

  轉賣公務車貪污11萬元

  經增城法院審理查明:列文裕于1995年4月至1997年5月擔任增城市農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增城市工業局黨委委員;1997年5月5日至2004年2月擔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2004年2月至案發時任增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科員。1997年4月間,列文裕在得知其將被調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後,于同月30日以虛開工程款的手段,從增城市農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增城市農機公司)套取人民幣62萬元作為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的籌建資金。同年5月5日,列文裕被任命為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後,使用上述套取的資金中的38萬元購買了一輛豐田佳美牌SXV20型小汽車(號牌為粵AX6898)作為公務用車。2001年7月,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撤並後,列文裕仍使用該車輛。2003年11月,列文裕將上述車輛過戶到其兒子列某某的名下,並於2007年3月將該車以人民幣11萬元賣給區某某,後將所得款加上自籌款1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豐田牌GTZC7240V-NAVI型小汽車(車牌號粵ARC707)自用,從而將上述賣車款人民幣11萬佔為己有。案發後,列文裕的家屬為其退出贓款人民幣11萬元。

  公務車幾經輾轉過戶兒子名下

  據列文裕供述,1997年4月,他從增城市農機公司調到增城市政府擔任副秘書長兼增城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時,由於該服務中心無車輛使用,經請示市領導後,從增城農機公司設立的小錢櫃裏帶走約70萬元到該服務中心作為籌建資金,該款轉賬的存摺由其司機劉某某保管。後他用該賬戶的30多萬元買了一輛佳美牌小車,並以劉某某的名字上牌作為公務車使用。2001年6月劉某某調到外經貿局工作,於是他又將小車過戶到新司機黎某某的名下。2003年或2004年,黎某某不再幫其開車,於是他又叫黎某某將小車過戶到兒子列某某的名下,車仍由他本人使用。2006年下半年,經他人介紹,列文裕將該輛小車以11萬元賣掉。又加上自己的19萬元,共30萬元購買了一台黑色凱美瑞小車,後來以兒子的名義上了牌。列文裕承認,賣車的事沒有請示有關領導,後由於兒子做生意缺錢,向銀行借錢時將那輛凱美瑞汽車作為個人資産向銀行方面申報了。

  曾遭增城市委原副書記含淚索賄

  記者了解到,列文裕與含淚索賄的“個性貪官”增城市委原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邱夥勝案有聯絡。據媒體報道,2000年5月,因受到“二奶”要挾,邱夥勝神情淒涼地找到增城市政府副秘書長兼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列某某”,稱“家裏有事”,索要20萬元。“列某某”在許多商業項目上受過邱夥勝關照,當即答應了。

  增城法院認為,列文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物變賣後的公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鋻於列文裕在案發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案發後,被告人列文裕家屬為其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增城法院認定列文裕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