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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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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22日下午,消費者付繼武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消費者狀告北京翠微大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微大廈”)商品銷售欺詐案塵埃落定。該消費者表示:判決結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維權成功的十分罕見;意料之外的是,二審法院判決書無視客觀現實,明顯是在拉偏架,有失司法公正。

    根據案情介紹,一名消費者于2010年8月5日到翠微大廈三層購買了售貨員聲稱為“BOSS”的皮具禮盒和男鞋兩雙。在購買過程中,銷售員稱産品為BOSS 品牌,並且在翠微大廈店舖顯著位置,標有“BOSS”標誌。 消費者在開發票時,工作人員也將商品名稱登記為“BOSS 鞋”。後消費者經過查詢發現,其購買的商品為“BOSSSUNWEN”品牌,與知名品牌“BOSS” 沒有任何關係。消費者感覺受騙,多次找翠微大廈理論,均沒有得到合理答覆。一怒之下,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復興法庭。但沒想到的是,立案如此坎坷,在消費者反復懇求之下,立案庭整整經過四個多月才准予立案。消費者請求法院認定翠微大廈構成欺詐,雙倍賠償消費者購物款,停止欺詐行為,並向消費者公開道歉。翠微大廈並沒有在庭審前做出答辯,庭審之前,消費者聘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赫英強作為代理人。復興法庭于2011年1月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翠微大廈稱“BOSSSUNWEN”有合法的進店手續,也是註冊商標,而“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並非獨立的商標 。消費者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稱,“作為普通的消費者,無疑會認為BOSSSUNWEN為BOSS的系列商標,作為有著豐富商標代理和民事訴訟經驗的律師,如果不加以查詢也無法發現BOSS 與BOSSSUNWEN商標的巨大區別,很容易認定兩商標近似”。一審判決認定,消費者未證明“BOSS”為國際知名品牌,消費者對翠微大廈銷售人員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的內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消費者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4月12日,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中翠微大廈依然堅持“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並非獨立的商標。消費者稱“BOSS”商標為一家德國公司註冊和擁有的馳名商標是無任何爭議的事實,也是常識,對於常識問題是無需舉證證明的。並且在一審中已經向法院提交了“BOSS”商標為依法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證據。翠微大廈盜用“BOSS”商標的品牌效應和市場信譽,騙取普通消費者的信任,企圖用這種“傍名牌”的手段欺詐消費者。具體理由為翠微大廈作為服裝銷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與“BOSS”存在天壤之別的前提下,還在貨架顯著位置直接標明“BOSS”字樣;售貨員在介紹商品時告知她們銷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誘導顧客誤解該商品就是真正的“BOSS”品牌商品。售貨員也隱瞞了“BOSSsunwen” 與“BOSS”根本就是兩個沒有任何聯絡的品牌的真實情況;翠微大廈開具的售貨發票上直接寫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消費者更確信售貨員的虛假宣傳,誤以為該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馳名商標“BOSS”的系列品牌,從而進行購買。翠微大廈的銷售行為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訴訟請求應當獲得法院支持。

    據悉,翠微大廈在其翠微廣場有BOSS 專賣店,其對BOSS 品牌應當是非常熟悉的。其對“BOSS” 為“BOSSsunwen”簡寫的説法並不能讓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