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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典當行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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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6日公佈《典當行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有關事項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典當作為一種資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續簡便等特點,是銀行信貸融資的補充,對於解決群眾應急性資金需求,緩解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融資難具有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典當業發展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共有典當企業4433家,2010年度累計發放當金1801億元。隨著典當業的快速發展和典當行業務範圍的不斷拓展,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聯合發佈的《典當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加強典當業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對典當行的監督管理,規範典當行的經營行為,促進典當業健康持續發展。

  法制辦會同商務部,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典當行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典當行的設立和變更

  由於典當行是具有特殊性質的企業,需要有一定的準入門檻,並加強監督管理。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

  1.對設立典當行以及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實行許可制度。徵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典當行應當經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從註冊資本、股東條件、營業場所、人員資格、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確規定了設立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2.對典當行按照特種行業進行治安管理。申請人領取典當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3.為保證典當行資本充裕,規定典當行的凈資産低於註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補足到註冊資本的數額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第十五條)

  4.規範典當行的股權轉讓,明確規定典當行的股東在典當行開業3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權,典當行股權結構變更應當間隔1年以上。(第十六條)

  (二)關於典當行的經營規則

  為了規範典當行的經營行為,防範典當業務風險,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幾方面對典當行的經營規則作了規定:

  1.明確當物的範圍,規定當物應當是依法可以質押的動産、財産權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動産,並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不得作為當物。(第十九條)

  2.明確規定典當行與當戶協商確定的典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第二十一條)

  3.規範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綜合費用的標準以及當金利率,規定綜合費用按照當金的一定比例收取,但不得超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上限。當金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典當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明示綜合費用、當金利率的標準以及本單位的業務規範。(第二十二條)

  4.規定典當行收噹噹物,應當開具當票、發放當金,並對當票應當載明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條)

  5.絕當物品的處理規則。徵求意見稿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考慮典當業務的實際特點,平衡典當行與當戶的利益,規定:典當行可以與當戶協議以當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當物所得的價款,就當金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受償,超過部分返還當戶,不足部分由當戶清償。當物為動産的,經當戶書面同意,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當戶自接到典當行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但在當物被處置前,當戶可以向典當行支付當金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後,贖回當物。(第二十四條)

  6.規範典當行的典當餘額,對典當行對單一當戶、單一當戶及其關聯方、財産權利典當、不動産典當的典當餘額與其資産總額比例的上限分別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八條)

  7.明確規定了典當行禁止從事的活動,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並明確規定典當行從商業銀行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資産凈額。(第三十條)

  (三)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典當行的監督管理,切實防範經營風險,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1.典當行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業務規範,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第三十一條)

  2.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典當業風險預警機制,發佈典當業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典當業風險應急處置方案。(第三十二條)

  3.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典當行監管信息系統,對典當行的相關經營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典當行應當將有關經營信息輸入計算機數據系統,並接入典當行監管信息系統,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月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三十三條)

  4.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對當票實行編號管理。典當行應當妥善保存當票,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第三十四條)

  5.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典當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的措施和程序作了規定。(第三十五條)

  徵求意見稿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第五章)

  二、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典當行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可于2011年6月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典當行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至:ddhgl@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