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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聯合利華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應受罰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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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食品安全亂象叢生

  中新網5月6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家發改委網站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責成上海市物價局對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的行為依法開展檢查,並約談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負責人,依法要求其在接受檢查期間暫緩原定4月1日執行的調價計劃。

  據悉,3月下旬,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多次接受採訪發表日化産品漲價言論,新聞媒體多次報道聯合利華等品牌的日化産品將於4月份漲價,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關注,部分城市出現了搶購日化産品的現象。

  現已查明,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發出調價函,通知聯合利華品牌部分日化産品4月1日起漲價。該公司有關負責人自2011年3月21日開始,多次接受新聞晚報、上海商報、第一財經電視臺、每日經濟新聞、新華社“中國網事”、新京報、新民晚報、廣州日報等新聞媒體採訪,發表“日化行業進入漲價週期”、“不排除第二次漲價的可能性”等言論。這些行為導致日化産品漲價的信息廣泛傳播,增強了消費者漲價預期,引發部分城市發生日化産品搶購,個別超市聯合利華的産品日銷售額超過正常時期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社會影響較大。但考慮到該公司在約談後即公開宣佈暫停調價並向消費者致歉,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物價局決定對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作出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出,日化産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但經營者調整價格的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價格,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惡意發佈漲價信息試探市場反應,與競爭對手默契串通協同漲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對散佈漲價信息引發市場波動,特別是造成搶購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將嚴肅查處,予以嚴懲,決不允許不法經營者肆意破壞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所有經營者特別是佔市場份額較多、在行業內影響較大的企業,要切實引以為戒,增強價格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嚴格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切實規範自身價格行為,自覺杜絕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價格違法行為。(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