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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嚴禁組織老人兒童參與森林救火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0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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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瞭望員在延慶井莊鎮海拔700多米的山上值守。(資料照片) 本報記者 戴冰攝

  森林救火不再動員老人、兒童、孕婦、殘疾人等不適宜人員,過失引燃山火最高須補種1倍到3倍毀壞樹木。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在其官網對外公佈了《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送審稿)》,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多項新規將對森林防火工作産生重要的影響。同時,實施20多年的《北京市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也將退出歷史舞臺。

  孕婦殘疾人也受保護

  送審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同時也規定;“本市統一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和組織殘疾人、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人員撲救森林火災。”

  救火讓“老弱幼殘孕”走開,在2004年11月,本市就下發通知,嚴禁組織老、弱、病、殘、幼參加森林撲火。2006年4月,在市政府公佈的《北京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中也明確提出嚴禁動員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參加撲火。

  負責送審稿修改工作的市法制辦法規一處處長王鴻劍告訴記者,這次修改是本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嚴禁動員老人兒童參與森林救火。他説:“改變的不僅僅是幾條法規或者幾百個字,而是一個理念的轉變。新的法規強調以人為本,更注重科學化、人性化。”

  政府一把手管防火

  在送審稿中,明確規定了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市、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並由行政首長擔任指揮。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主要是領導防火工作,包括資金投入、研究方案、部署、定期檢查以及組織救火等各項工作,都必須由政府一把手負責,把責任落實到人。”王鴻劍説。對於火災損失一把手是否應承擔責任,送審稿中並無明確規定,但他表示,相關部門也會制定問責條款。“之前的《行政問責辦法》中已經有了一些規定。”

  清明前後嚴禁野外用火

  送審稿規定,本市森林防火區劃分為三級。其中,一級森林防火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特種用途林地和千畝以上的林地,以及林緣外側規定範圍內的區域;二級森林防火區為一級防火區以外的成片林木的地區,以及林緣外側規定範圍內的區域;三級森林防火區為栽植護路林、護岸林和農田林網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佈本區縣森林防火區級別和範圍。

  按照規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該期間森林防火區內實行嚴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嚴禁擅自野外用火,包括農業生産性用火、林業生産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放孔明燈等行為。

  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為本市森林高火險期,一級森林防火區為森林高火險區。該時間段內森林高火險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森林高火險區內的居民生活用火實行嚴格管理。當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天氣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高火險期,劃定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佈。

  過失引火須補種樹木

  送審稿首次規定,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限期補種毀壞株樹1倍到3倍的樹木。

  據介紹,在森林火災中,除去雷電等自然原因引發之外,90%為人為原因引發。過去的處罰只是單純的罰錢,處罰力度和效果均不明顯。此次採用雙管齊下的處罰。“補種樹木能夠讓過失者能夠親身體會到種樹的辛苦,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林區吸煙最高罰千元

  根據新規定,在森林防火區內,有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放孔明燈等行為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有26個風景名勝區,18個市縣級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基本上都在山區,全部被劃為一級森林防火區,而據數據顯示,三成以上山火是由亂扔煙頭引起。因此,在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內,嚴禁在風景區內吸煙、野炊。

  森林防火期階段,在一級、二級森林防火區組織1000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申辦單位或申辦人應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並將森林防火方案報活動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制定森林防火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防火方案執行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新聞解讀

  保護弱者彰顯社會進步

  據數據顯示,從1988年到2008年,全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7936次,年均受害森林面積9.2萬公頃,年均傷亡194人。這期間涌現了許多救火小英雄,14歲的賴寧,13歲的周飛,8歲的梁爍……這些祖國的花朵為了挽救國家利益,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或付出生命的代價,或身負重傷,讓人們在感到深深惋惜和痛心之時,不由得發出同樣的疑問:究竟該不該鼓勵未成年人參與如此危險的行動。

  十幾年前,年僅14歲的少年賴寧為了撲救山火而力竭犧牲。隨後,賴寧作為“見義勇為”的少年英雄,被樹立為全國青少年學習的榜樣,幾乎每個“八零後”都曾經在課本上讀到,在老師的嘴裏聽到賴寧的名字,知道了集體主義精神的含義。

  實際上,從賴寧事跡被廣為宣傳時起,對其在面對山火時的具體做法,社會各界就始終有不同意見。尤其是將賴寧樹立為少年楷模,鼓勵少年學習的做法,更是一直存有批評的意見。孩子是被保護對象,在面臨山火這樣的災難時,孩子首先應該是成年人施救的對象,而不應該讓他們承擔他們本來無力也不應該承擔的重責。從2004年1月1日起,隨著《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實施,少年英雄賴寧的照片從校園墻上被摘下。社會不但已經明確地意識到了對未成年孩子進行保護的必要,而且走出了過去那種不切實際地鼓勵孩子“見義勇為”的道德高調誤區,恢復了青少年教育中的理性態度和務實精神。

  北京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告訴記者,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條件和政府的管理理念都在發生著轉變。從物質條件來看,過去救火主要靠人力,現在科技發達,救火方式越來越豐富,人已經慢慢地從救火主體過渡到操縱救火設備的主體。隨著法制觀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人的生命權、尊嚴權、健康權等基本權益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過去搞經濟建設,認為物質應當放在第一,宣傳集體主義精神,當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時,個人應當放棄自身利益挽救國家利益,這其中忽視了人的生命權、尊嚴權等最基本的權益。“如今,我們的社會經過幾十年發展,已經認識到了人的生命權高於物質利益,這是文明社會的標誌,是一個質的轉變。”他説,在行政管理中有一個比例原則,指的是當兩種利益發生衝突時需要進行衡量判斷,舍小留大。“不能説為了保護100元的利益而犧牲10000元的利益。”

  而在市政協委員、律師劉子華的眼裏,“救火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的活兒,同樣是100個青壯年和消防員,救火的效果完全不同,儘量避免無謂的犧牲。”他認為,很多時候,盲目參與救火反而是給正常救火添亂,普通公民的責任首先應當是報警,其次才是盡可能的提供幫助。

  “並不是説看到山火第一反應就跑,而是要通過報警或力所能及的行為提供幫助,法律規定不可能涵蓋所有方面,需要通過輿論和正確引導讓普通人正確面對火災。”劉子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