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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標準每日142.33元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21: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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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發通知,公佈了2011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42.33元。

  國家統計局昨日公佈,201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資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