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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發佈:對兩類犯罪分子可發禁止令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04: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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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3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十三條,自5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規定》的出臺是為了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

  《規定》主要明確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於宣告禁止令的條件和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的原則方法。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體宣告何種禁止令。二是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即明確了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常見具體情形。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議、裁判文書、執行機關、執行監督、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後果、變更程序等相關問題。

  據介紹,禁止令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據修正後刑法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