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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將實施新監管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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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5%和10.5%

  ●若出現系統性信貸過快增長,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

  ●杠桿率不得低於4%

  本報北京5月3日電 (記者田俊榮)中國銀監會3日發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指導意見》表示,將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指導意見》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産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是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二是引入逆週期超額資本要求,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基於跨週期的風險參數計量資本;計提2.5%的留存超額資本要求;計提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三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大型銀行11.5%、中小銀行10%)基本一致。若出現系統性信貸過快增長,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

  為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的過度積累,《指導意見》引入杠桿率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於4%。

  新資本監管標准將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

  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

  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

  在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貸款撥備率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