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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修正劍指黑惡勢力犯罪 嚴打"保護傘"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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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刑法修正案(八)

  "當前我國社會治安形勢比較複雜,黑惡勢力犯罪比較活躍。因此,在強調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的同時,應當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王平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刑法修正案(八)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大了對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代表的黑惡勢力犯罪的處罰力度。

  修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原來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王平認為,刑法的上述規定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是沒有配置財産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之一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要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減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就必須瓦解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原來的規定沒有配置財産刑,導致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只能依法追繳、沒收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而不能附加判處財産刑。因此,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為所有的主刑都配置了相應的財産刑。

  其次,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之一是有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還有一般的成員,人數較多。他們在犯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配置的法定刑也應當有區別。但原來的規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設定的法定刑相同。從刑事政策上考慮,應當重點懲治其組織者和領導者。為此,刑法修正案(八)為其核心成員(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分別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將組織者、領導者的法定刑提高,將積極參加者的法定刑適當降低,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據此,刑法修正案(八)將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嚴打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原來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與一般包庇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王平介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之一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為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迫交易犯罪最高可判七年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之一。"王平介紹,為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其他惡勢力犯罪的懲處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對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三個罪名進行了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原來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次修改首先擴大了強迫交易罪的處罰範圍。"王平指出,近年來在工程招標、物品拍賣、資産轉讓收購等領域強迫交易行為猖獗,危害嚴重,刑法修正案(八)將"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産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這三種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範圍。

  王平介紹,此次修改還提高了強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産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擴大敲詐勒索罪的處罰範圍

  "本次修改擴大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的處罰範圍。"王平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黑惡勢力已經不限于將敲詐勒索作為聚斂財物的手段,還作為他們橫行霸道、欺壓殘害百姓的常用手段,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如果僅僅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標準,有些行為將難以入罪。

  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將"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同時提高法定刑,並給所有的量刑幅度都配置了財産刑。

  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嚴懲尋釁滋事犯罪為首分子

  "本次修改擴大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處罰範圍,將情節惡劣的恐嚇行為入罪。"王平介紹,為嚴懲為首分子,還增加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報見習記者李吉斌

  本報記者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