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刑法修正案(八)》即將從5月1日起實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今天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備受關注的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入刑後,正式有了一項新罪名:"危險駕駛罪"。

  今年2月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後的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外,從5月1日起,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更為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和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危險行為,除處罰金外,還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記者王亦君 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