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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副所長蠶食農民種糧補貼 惠農資金缺乏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08: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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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種糧補貼是國家的一項惠農政策。而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一財政所副所長盧增本卻利用自己擔任農民補貼專管員的便利,大肆截留、貪污農民補貼24萬餘元。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盧增本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農補專管員管錢又管賬

  盧增本大學畢業後被分配到賓陽縣某鄉鎮財政所工作。自2006年6月賓陽縣開始實施農民種糧補貼後,所領導即任命盧增本為農補專管員,將各項支農惠農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交給他負責。

  按照賓陽縣相關文件規定,從2006年至2009年期間,農戶每年每畝補貼的資金額度依次為7.16元、20.8元、60.7元、62.26元。補貼發放的程序是,先由縣級財政部門匯劃到各鄉鎮財政所專戶上,再由財政所將補貼農戶名單及補貼金額拿到自然村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再由信用社通過財政所設立的賬號,將補貼分發到各農戶的"一本通"存摺上。

  盧增本作為農補專管員,按規定只能專門分解資金,存摺開戶等工作應另有專人負責。但由於人手緊缺,所裏便將全鎮約8000戶農民的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全部交給他負責。盧增本既管錢又管賬,從報名單到信用社開戶、劃撥農補資金,再到存摺發放,全部由他"一竿子插到底"。

  "黑手"伸向農民補貼

  2006年年底,由於轄區部分農戶一直沒有到財政所辦理補貼開戶手續,當年縣財政部門匯劃到所裏的農補專項資金有些剩餘。在金錢的誘惑下,盧增本試著虛開了幾本存摺,不料竟可以順利地將農補專項資金從信用社領出來。更讓他竊喜的是,此事不但沒被發現,他還被任命為財政所副所長。

  隨著上級下撥的農補資金越來越多,盧增本的胃口也越來越大。從2006年到2009年間,盧增本借轄區農民外出打工不及時領取存摺或因死亡等原因要求更名、換賬號的機會,通過冒名開戶、重復開戶和扣押存摺等手段,先後將142本活期存摺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時,他通過扣減或虛增農戶的土地計稅面積等手段,將多出的農補資金劃撥到自己掌控的存摺中使用。

  到2009年年初,盧增本已從掌控的農補資金中套取了14.5萬餘元。但隨著被套取的農補資金額的增加,前來所裏反映得不到補貼的農戶也在增加。盧增本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對手上尚存的9.7萬餘元農補資金不敢再動用。

  針對群眾的反映,財政所到信用社核實發現,確實存在農戶未領到農補資金的情況,於是向上級進行了彙報。賓陽縣財政部門立即組織工作組對此事進行調查。

  吐出贓款難逃制裁

  在工作組調查期間,盧增本主動向工作組交代了冒領農補資金的事實,並交出了所掌控的存摺,歸還了已冒領的農補資金。2009年9月,上級部門罷免了盧增本副所長一職。同年10月,盧增本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2010年10月22日,賓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盧增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盧增本辯稱,他尚未支取的9.7萬餘元農補資金應視為貪污未遂,應從其涉嫌貪污的數額中扣除;他具有立功、自首、全部退贓等法定減輕情節,應以有期徒刑3年左右定罪量刑。

  賓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盧增本所控制的存摺餘款,也應認定為貪污既遂的金額,因此以貪污罪判處盧增本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一審宣判後,盧增本不服,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此案一審主辦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此案的發生有一定的巧合性,但其背後暴露出一個監控的漏洞:個別基層財政所由於人員短缺,未按文件規定的措施去做,這樣就給有關人員挪用專款提供了可乘之機。此案中的盧增本集農補專管員、會計、出納等角色于一身,失去了各角色之間相互監管的約束力。

  案意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涉農職務犯罪辦案實踐顯示:在中央惠農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有些人見利忘義,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嚴重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了基層幹群關係和社會穩定。

  切實落實好中央支農惠農政策,除了科學合理的決策和得力的執行外,還不可低估政法機關的保駕護航作用,尤其要發揮處在反腐敗鬥爭第一線的檢察機關的作用。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