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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我國駕照具備器官捐獻卡功能仍存障礙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1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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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申領駕照時自願登記器官捐獻意願。圖 賀信

  本報記者 曹剛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日前透露,我國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自願登記器官捐獻意願。無論同意或拒絕,都不影響申領者拿駕照。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申領駕照時都有類似環節。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衛生部于去年3月2日在天津、遼寧、上海、江西、浙江、山東、廣東、湖南以及江蘇南京、福建廈門、湖北武漢等11個省市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截至今年2月底,共實現器官捐獻37例,其中廣東19例、天津5例、湖南5例、遼寧3例、浙江3例、湖北1例和山東1例,上海暫無;共捐獻大器官97個。

  試點一年來,上海為何還沒實現“零的突破”?“領駕照填意願”新政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能起到多少推動作用?

  器官捐獻必須經過家屬同意

  記者昨天在網上隨機調查69名網友,其中超過六成受訪者表示,願意在領駕照時登記器官捐獻。全國每年交通事故導致約10萬人意外死亡,這是一塊龐大的潛在器官源,“願捐的志願者中,哪怕只有1%最終實現捐獻,也能明顯改善現在的供體稀缺狀況。”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常委、解放軍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上海長征醫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朱有華分析,“如果真能做到在全國駕駛員中普及自願登記,駕照就變成了一張器官捐獻卡,對器官移植事業大有幫助。”

  朱有華介紹,我國目前的器官移植技術位於世界前列,從操作層面上説,車禍後如確定死亡並得到授權,獲取和移植器官不難。但駕照要想真正具備器官捐獻卡的功能,距離還很遠。

  在我國,器官捐獻必須經過家屬同意,否則不可能實現。如果志願者領駕照時願意捐獻,但發生死亡事故後,家屬反對,誰也無法取走器官。在美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駕駛者生前同意捐獻器官,醫生無需徵求家屬同意,便可及時摘取。

  如果志願者捐出器官後,沒找到合適的配型成功者,怎麼辦?他的器官會不會成為醫療垃圾?甚至被不法之徒倒賣?在我國建立完備的器官捐獻體系之前,這些問題都可能存在。

  因此,建立器官捐獻及分配體系,獲得家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出臺配套法律、法規,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單一的“領駕照填意願”,很可能演變為一紙空文。

  目前多為親屬活體器官捐贈

  朱有華所説的“供體稀缺狀況”,究竟嚴重到什麼程度?我國約有150萬潛在的器官移植受者,最稀缺的器官是腎和肝臟,但每年器官移植手術僅為1萬例左右,供需比例是1:150;而美國是1:4,英國是1:3。

  這1萬例移植手術中,器官來源主要是親屬活體器官捐贈。2天前採訪結束後不久,朱有華走進手術室,實施了一例腎移植手術。躺在手術臺上的捐獻人和接受人,是一對親兄弟。

  國務院2007年3月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符合條件的活體器官捐獻者受嚴格限制,本來就較少,其中願意捐獻的人更少,遠遠不能滿足臨床病人的需求,等於杯水車薪。”朱有華坦言。

  武漢同濟醫院教授陳忠華認為,活體移植對供體的生理和心理,都會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不會成為器官移植手術的主流。身為衛生部器官移植重點實驗室主任,陳忠華曾是中國活體移植手術最早的推動者,如今是公民死亡後器官捐獻領域積極的踐行者。

  遺體捐獻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稿已送到國務院法制辦,預計今年上半年發佈。修改後的“條例”將首次明確由中國紅十字會這個非政府組織作為第三方,負責器官捐獻和移植的宣傳、動員以及分配,希望建立獨立於醫療機構之外的人體器官捐獻與分配系統。

  一年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衛生部共同啟動全國11個省市的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並成立“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上海是試點城市之一,但至今沒有實現1例器官捐獻。可供移植臟器的匱乏,使上海的器官移植學科陷入困境。

  “2001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是全國第一部有關遺體捐獻的地方性法規。”朱有華認為,“條例”具有歷史局限性,規定遺體捐獻只能用於醫學教學和科研,沒有闡述遺體器官、組織在醫學臨床上的應用問題。“儘快修改‘條例’,增加‘臨床應用’的概念,使捐獻者的遺體器官、組織直接用於搶救器官衰竭患者,是我眼下最迫切的願望。”

  他介紹,近年來已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過類似的議案提案。2009年11月20日,市紅十字會向市衛生局發函,要求修訂《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去年6月23日,市人大法律問題研究所啟動修改課題,10月底形成修正草案建議稿,目前已進入市人大立法預備項目。

  人體器官捐獻常見誤區

  ● 捐獻成功不等於大功告成

  捐獻成功只是第一步,還需完備的監管體系,保證器官合法、公正地移植給最需要的患者。美國的器官移植、捐獻與分配的監管體系,值得借鑒。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監管移植中心和器官獲取機構,違規機構將無法享有醫療保險支持。器官分配聯合網絡負責監管器官獲取機構和移植中心,違規機構不能參與器官分配。此外,還設置了第三方獨立監管體系“聯合委員會”,不受控于任何機構,直接監管移植中心。

  ● 適當補償不等於有償買賣

  試點省市之一的遼寧省,成立了人體器官捐獻專項救助資金,對捐獻者家庭提供醫療、贍養、撫養、幫困、喪葬等多方面救助。在器官移植後,醫院將恢復遺體原貌後交給家屬,並協助家屬處理善後事。有償買賣遺體或器官是違法的,世界各國都秉承自願無償的捐獻原則。有人因此質疑,補償有“有償”之嫌。朱有華認為,適當補償不等於有償買賣,既解決了實際困難,又體現了一種人文關懷和照顧。

  ● 拒絕捐獻不等於不道德

  人體器官捐獻完全出於自願,屬於高尚的道德行為,不應把它看作一種義務,讓人覺得如果拒絕捐獻是不光彩、不道德的事。醫學界有個術語叫“醫學託辭”,當供者不想捐獻時,醫生可以尋找醫學藉口拒絕。登記捐獻並不代表必須捐獻,登記者生前有反悔權;死亡後,即便只有1位直系家屬不同意捐獻,也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