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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邢丹之死”:這是真正的“殺人遊戲”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1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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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事件

  好人乘車遭石擊身亡

  本月13日23時45分,深圳愛心歌手、“感動中國”人物叢飛的妻子、身為義工的邢丹坐車從惠州返回深圳途中,在高速公路遭遇飛石擊中頭部,于14日淩晨不治身亡,留下一個6歲的女兒。

  15日,惠州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説,石頭大概拳頭大小,穿過擋風玻璃砸到了受害人的臉上。事件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

  16日淩晨3時許,民警在案發地點附近村莊控制了3名嫌疑人——15歲的林某、16歲的蔡某和19歲的黃某。三人都是該村村民,小學輟學,現無業。

  警方稱,犯罪嫌疑人交代:林等三人從所居村莊遊蕩到高速公路附近時,跨越高速公路護欄,用小石塊和混凝土塊向過往汽車投擲取樂,三人先後擲中4輛過往車輛,其中3輛被擲中側面,無大礙,而林某擲出的一混凝土塊擲中邢丹所乘車前擋風玻璃。

  惠州市委宣傳部稱,據與邢丹同行男子事後回憶,車輛被砸中後,他行駛至不遠處的緊急停靠帶,報警後開往醫院,整個過程中,周圍沒人出現並搶劫。

  責任剖析 刑事

  3人屬於故意犯罪而非過失

  北京市循義律師事務所張程遠律師認為,林某等三人的行為不屬於“過失”,而應當構成故意犯罪。

  三人是故意向高速路上的車輛投擲石塊取樂,主觀上就想砸車,而高速行駛的車輛被石塊砸中,就極有可能造成人身財産損失,甚至導致多車發生一連串的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財産安全。他們抱著一種希望或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態度,不能算“過失”。

  過失是指在行為上違反了一種注意義務。比如不是故意砸車取樂,而是互相扔石塊嬉戲或打鬥,無意識地扔到高速路上,並且致人死亡,這可算是過失致人死亡。

  15歲少年涉嫌故意傷害罪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郭斌律師認為,三少年向汽車扔擲石塊只為“取樂”,可排除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由於擊中邢丹的石塊為林某擲出,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客觀方面,林某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且造成邢丹死亡的損害結果。從主觀方面來看,用拳頭大小的混凝土塊向高速路上高速行駛的汽車投擲,造成人員傷亡的幾率很大,這是常識,15歲少年應當預見到該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由於無證據證明林某有直接砸死被害人的主觀動機,其主觀方面應認定為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放任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主體上,林某已滿15周歲,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中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另二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程遠律師認為,另兩名嫌疑人雖然沒有構成嚴重後果,但他們往高速路車輛扔石塊的行為,應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這種行為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客觀上實施了這種行為,但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的,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斌律師説,這二人均已滿16周歲,對自己構成犯罪的行為須承擔刑事責任,他們投石砸車的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們投石的目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的車輛,可能導致車輛損壞和乘車人受傷,還可能引起連環交通事故,會給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産帶來巨大威脅。其所稱“取樂”,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性,對可能産生的危害後果持完全放任的態度。這些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徵。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險犯罪,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即構成既遂,並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應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由於蔡某成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具體到對致邢丹死亡的責任認定上,因二人的行為並未對邢丹造成危害,故不應對邢丹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剖析 民事

  監護人應予賠償

  郭斌律師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能夠確定具體致害人為林某一人的情況下,林某應對邢丹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但由於林某只有15周歲,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因此,林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張程遠律師具體提到,死亡賠償金除了邢丹的女兒18歲之前的撫養費、邢丹父母的贍養費等之外,邢丹的近親屬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在不能確定具體砸車之人的情況下,3名嫌疑人就都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而15歲和16歲嫌疑人的法定監護人以及19歲嫌疑人的家長,都應承擔墊付義務。”

  可追究高速路方責任

  考慮到林家的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很可能無法給予邢丹家屬完全的、到位的賠償。郭斌律師認為,高速公路管理方在這起事件中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高速路護網出現漏洞,高速路邊堆著混凝土石塊,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應對本省範圍內的公路負責進行修建、養護和管理。

  由於高速路護欄被扒開難以即時發現並修復,故認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過錯有一定難度。“但仍可從違約角度去維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收取了車主的費用,就負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善良管理人的合同義務,二者屬於‘高速公路通行服務合同關係’。維護護欄完整、防止行人攀爬是路方所應提供的安全通行條件,是雙方合同內容的題中之義。在依據侵權難以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邢丹家屬可依據合同關係,追究高速公路管理方的違約責任,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違約責任並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所以,邢丹女兒、父母的精神損害,仍只能通過追究林某的責任來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