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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從400元、800元、1600元到2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0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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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個稅改革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經歷了怎樣的過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告訴記者——

  1950年,政務院發佈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徵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種種原因,薪給報酬所得稅一直沒有開徵,而存款利息所得稅在1959年被取消。

  1980年9月,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但由於規定的每月800元減除費用標準較高,國內居民工資收入普遍很低,徵稅對象僅適用於外籍人員,成為涉外稅種。

  為了有效調節社會成員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頒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減除費用標準為400元。上述規定僅適用於本國居民。

  1993年,我國個稅法修訂時,減除費用標準確定為每月800元。

  1994年,分稅制改革將個人所得稅劃為地方稅。同年1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初步建立起內外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1999年,恢復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同年,北京地稅局將個稅減除費用標準上調至1000元。

  2002年,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國務院決定將個人所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3年9月1日,北京的個稅減除費用標準上調至1200元。

  2006年1月1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800元上調到每月1600元,財政減收280億元。

  2007年,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為5%。

  2008年3月1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上調到2000元,財政減少300億元;同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