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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和建築法個別條款修改 與社會保險法銜接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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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4月22日電 (記者 周兆軍 郭金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煤炭法和建築法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改這兩部法律中的個別條款,是為了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保持協調銜接。

  1996年通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997年通過的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兩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

  去年10月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經對相關法律進行清理,為保持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避免出現煤礦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同時參加兩項保障內容相同的強制保險的情況,需要對煤炭法、建築法的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修改。

  為此,煤炭法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在保證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築法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在保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兩部法律修改後,既明確煤礦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將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願參加,使其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充,提高對這兩類職工的保障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