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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路於民”需要制度趟路(人民時評)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9日 06: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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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不是投資品,而是公共産品,理當由政府提供而將所有權和經營權還諸全民

  收費年限長達50年、超10億元收入流向不明……隨著媒體的曝光,廣東花都境內收費站引來質疑。對此,花都區回應:所有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均是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全部建好並取得收費許可,所有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均是按照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50年)來設置收費期限,不存在違規收費情況。不過,對於收入的去向與使用問題,當地沒有作出回應。

  公路收費成了“無底洞”卻沒有違規,映射出的是公路網建設初期的歷史痕跡。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國家探索實行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市場化運作的公路投資管理體制,對於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公路建設、發展地方經濟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客觀造成了公路亂收費的預期外結果。在一些地方,假“收費還貸”之名,高價收費、頻繁收費、超期收費的現象嚴重,甚至非貸款公路也借此亂立名目收費,將公路收費視作財政外收入的來源主體,甚至私化為不當尋租來源。

  治理公路亂收費已經多年,然而要徹底根治仍有長路要走。原因在於,公路亂收費不僅是價格問題,僅靠降低收費標準或部分取消收費等價格干預措施,儘管可以實現結果上的撥亂反正,但仍然無法觸及結構性問題,其效果只能是階段性的和局部的。實際上,公路亂收費的背後,還有地方財政是否透明的問題。具體到花都這一案例,收費到底納入了哪一個部門管理和使用?有多大比例用於還貸?是否有投資回報率約定?對這些問題作出明晰回答,既是厘清社會質疑的需要,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不能以“沒有違規”一語帶過。

  實際上,遵守契約應以雙方均無違約為前提。投資方未進行工商年檢,因服務水平低下和亂收費導致高速公路變為慢速公路,都應視為違約在先,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另一締約方,地方政府部門有權重新考量當初的收益權約定,如在對方已經違約的情況下仍以當初約定為由收費,不僅難以消弭社會質疑,反而有自利之嫌。

  從根本上説,公路本身不是投資品,而是公共産品,理當由政府提供而將所有權和經營權還諸全民。對於“貸款修路”的歷史遺留問題,無論從倡導契約精神還是保護投資環境出發,尊重並保證早期投資者的應有收益權都是應有之義,但這並不意味著亂收費可借此獲得豁免空間。在今天地方經濟已經獲得較快發展之後,地方政府贖回社會投資者的收益權交還全民,是一條可行之路。在這方面,廣東一些地方已有經驗可資借鑒。

  需要指出的是,還路於民,不應是輿論壓力下的被迫之舉,而應該是制度推進的自覺行為。説到底,最終根治公路收費亂象,需要在制度設計方面趟出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