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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高收入者個稅徵管將關注非勞動所得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1: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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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8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獲悉,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在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徵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勞動所得如財産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重點,針對容易逃避稅的關鍵環節,完善徵管措施,創新管理方式。二是大力加強對生産經營所得的徵管。

  當記者問及“如何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徵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勞動所得如財産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重點,針對容易逃避稅的關鍵環節,完善徵管措施,創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權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做好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核定工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加強財産原值管理,形成較為完整的管理鏈條;還要重點監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防止稅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財産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

  在股息、紅利所得方面,針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者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對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所得實施重點跟蹤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的,積極開展日常稅源管理、檢查,對其相關所得依法徵稅。

  二是大力加強對生産經營所得的徵管。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要加強查賬徵收管理。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採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納入生産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