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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公佈7起掛牌督辦案處理結果 多人被處分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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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0日,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了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違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規劃局等部門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及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違法批准轉讓土地建別墅案、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新疆絲綢之路戶外體育健身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安徽省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越界採礦案、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案等8起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目前,除新疆絲綢之路戶外體育健身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尚未完成查處外,其他案件已依法依規基本處理到位。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違法批地案

  2009年6月,宜賓市翠屏區政府與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企業入駐協議書》,約定該公司在翠屏區鹽坪壩産業園區內佔地101.5畝建設汽車商貿園,明確可以先使用土地後補辦手續(之後簽訂協議將面積擴大至184畝)。2009年7月,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成立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翠屏區政府領導的督促、協調下,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辦公室、區徵地中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向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交付國有土地126.9畝。2009年9月,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開始佔地建設,已建成4個汽車4S店,在建3個汽車4S店和1個綜合展廳,實際佔地114.85畝。

  翠屏區政府沒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權限,卻以簽訂《企業入駐協議書》形式批准企業佔地建設,構成了違法批地事實。

  2011年3月,宜賓市國土資源局責成翠屏區政府撤銷與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企業入駐協議》中涉及違法批地的條款。違法批准佔用的土地已依法收回,地上建(構)築物一併移交翠屏區政府管理。翠屏區政府原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原主任郭毅和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辦公室原主任安宇,在違法批地過程中,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四川省紀檢監察機關決定分別給予翠屏區區委常委、副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姜波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副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副主任湯勤昌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委原副書記、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原副主任(現任宜賓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李戎行政警告處分,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分局局長顧興樹行政警告處分,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分局副局長桂華林、潘偉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規劃和建設局副局長高峰行政記過處分。

  二、湖北省宜昌市規劃局等部門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及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

  違規批准建設別墅情況。2010年1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宜昌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掛牌出讓629.8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居住、商業及旅館業用地,容積率0.6-1.0。2010年2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3.201億元競得。2010年4月,宜昌市規劃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名稱為“龍盤湖生態旅遊度假區(一期)”。2010年5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向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報送《龍盤湖生態旅遊度假區(一期)9區、18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面積178.34畝,共設計住宅102棟(別墅38棟),9區容積率為0.41,18區容積率為0.35。2010年6月,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下達審查通知書,原則同意上述設計方案。2010年7月,宜昌市規劃局為上述住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2010年9月和11月,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0年6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始建設住宅區,截至調查時止,已基本建成7棟(別墅5棟),在建70棟(別墅18棟)。另外,三峽鴻銘公司還超出競得土地範圍違法佔地91.42畝進行土方堆放。

  宜昌市有關部門批准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別墅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關於不得為限制類新建項目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規定。

  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情況。2009年12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48.12畝建設高爾夫球練習場及會所,2010年9月竣工並投入使用。2010年1月,該公司違法佔地修建高爾夫球場景觀道路,已修建2.6公里,佔地47.54畝。同時,對道路兩旁土地按高爾夫球場地形地貌進行整理並種草,已具備高爾夫球場雛形,違法佔地328.59畝。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的規定。

  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會所,共違法佔地515.67畝,其中,50.44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465.23畝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0年6月10日,宜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包括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土地在內的4316.6畝國有土地委託給宜昌市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管理。2010年6月15日,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與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已違法佔用的土地租賃給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使用,租期3年,年租金130萬元,未約定租地用途,為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提供了條件。

  對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問題的處理。2010年11月,宜昌市規劃局責令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停止住宅項目建設,並下達《撤銷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了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通知書。對9區已建並銷售的18棟別墅,處以建築工程造價10%的高限罰款,對已批未建的15棟別墅,依法依規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將18區5棟別墅用途變更為旅遊接待等商服設施。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已分別作出決定,撤銷為9區15棟未建別墅和18區5棟別墅核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對違法佔地建設高爾夫球場的處理。2011年2月和3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對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515.67畝土地,沒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50.44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拆除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45.22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對修建高爾夫球練習場、會所、道路佔用的95.66畝土地,並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共計191.32萬元(已繳納)。2011年2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解除與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已解除)。

  宜昌市規劃局已給予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局長譚道明、副局長張江行政記過處分;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決定給予法規室主任季必靈行政警告處分;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決定給予産權處副主任楊惠行政警告處分;宜昌市國土資源局決定給予伍家崗分局副局長祈志常、市土地儲備中心徵地拆遷辦主任黃雲行政警告處分;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決定給予該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宜昌市龍盤湖旅遊開發總公司經理戴德雲行政警告處分。

  三、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違法批准轉讓土地建別墅案

  2008年2月,晉江中遠發展有限公司向晉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將其1998年以出讓方式取得的270畝別墅用地轉讓給泉州遠航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並提交了泉州市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工程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確認已完成投資額320.84萬元,未達到該項目開發投資總額的25%。2008年4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地違反法定轉讓條件的情況下核準轉讓,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該宗地分為A、B、C、D四個區塊,其中A區面積161.98畝。2010年4月至7月,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先後為A區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期)》,批准建設住宅43棟(別墅30棟,雙拼和聯排住宅13棟)。目前,A區已基本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其他區塊處在場地平整和基礎施工階段。

  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批准建設的全部為別墅和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新開工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中關於不得為限制類新建項目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規定。

  2011年1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泉州遠航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2011年2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準手續,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撤銷了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晉江市政府決定將該宗地的容積率調整為1.0-1.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補收土地出讓金。將已建的30棟別墅用地的用途調整為商務辦公用地。晉江市政府決定分別給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吳奕民及經辦人員童啟芳、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副局長陳文星及經辦人員劉禹碩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