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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員行動仍將繼續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7日 0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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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據《人民日報》報道 操控未成年人乞討、扒竊,組織婦女賣淫,入室盜竊、攔路搶劫、電信詐騙、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在深圳一直呈高發態勢,深圳警方掌握的線索和資料表明,8類“治安高危人員”在涉案人員中佔有絕對比例。

  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例行向媒體公開通報該市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員”的相關情況。之後,網上開始出現質疑之聲。深圳所謂“治安高危人員”的尺度如何把握?是強制清理嗎?

  “係警方的理性選擇”

  深圳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黃髮玉認為,通過排查清理掌握“治安高危人員”的信息,應該是警方基層、基礎管理的常態工作;將8類人員作為日常治安管理的重點關注對象,是警方的理性選擇。

  鹽田公安分局布吉派出所的“老公安”劉子凡説,對“治安高危人員”的關注在國內許多城市、甚至許多國家都是警方的通行做法,也是警方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職責。

  排查清理行動仍將繼續

  通過電子管理系統的動態跟蹤和上門走訪、跟進核實,深圳警方掌握,已有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迫於形勢壓力自行離開深圳。警方説,未對任何“治安高危人員”採取任何強制遣返或驅趕離開的舉動,同時幫助有危及他人安全傾向的精神病人返回原居住地、由其監護人監管,既可避免危害他人、又防止其成為被侵害對象,也是對這類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

  面對質疑和爭議,深圳警方回應説,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員”既不“違憲”,也不存在“侵犯人權”。該市“治安高危人員”的排查清理行動仍將繼續。

  釋疑

  8類“治安高危人員”

  新年第一天,深圳警方開始“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百日行動”,並將流入深圳、有刑事犯罪前科、長期滯留且無正當職業及合法經濟來源;無正當職業、生活規律異常、經濟來源可疑;涉嫌吸毒販毒或銷贓;長期靠操縱兒童乞討、扒竊等非法收入維持生計;有報復社會的極端言行、可能産生極端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證件在旅業或出租屋居住等8類人員列為重點關注的“治安高危人員”。

  深圳法學會常務理事曹疊雲認為,對“治安高危人員”的清理整治屬警方日常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高危人員”是警方對排查、清理、管控對象的提法,並非對具體行為人適用法律時的“罪名”。

  議論風生:沒有“高危”標準,怎有“自行離開”

  深圳市公安局在100天內展開的“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行動,引起了媒體的關注,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有罪推定。對此,深圳昨天通過《人民日報》澄清説,這8萬餘名“高危人員”是“迫於形勢壓力自行離開”。

  在如此短時間內,8萬餘人迫於形勢壓力“自行離開”現代化的城市,那一定是有迫不得已的形勢壓迫或者足夠恐懼的心理壓力。

  該市在過去的行動前展開了集中清查,在清查前,已先確定了8類“高危人員”的標準。而人們最大的疑問恰恰是,這些“高危人群”的標準是怎麼確定的?毫無疑問,正是有這樣的標準存在,一些人便只能“對號入座”。於是,一場“運動式執法”,就成了製造壓力讓某些人群“自行逃離”的過程。

  在清理運動中,深圳集中組織力量,地毯式排查了出租屋、網吧等場所。我不否認這些地方會藏污納垢,但其他地方照樣會發生罪惡。只把清查的目標指向底層人常往之所,這合適嗎?

  8萬餘名生活在深圳的人們,突然間就“自行離開”,恐怕是因為他們擔心“被犯罪”,為了自身安全,只好走為上策。要知道,“驅逐”不只是揮舞大棒轟離,還有一種“驅逐”,貌似溫文爾雅並借法律之名,實則不是暴力勝過暴力,這對被驅逐者乃至文明秩序的傷害更甚。

  陳傑人(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