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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基金不得用於工作經費(政策解讀)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0日 21: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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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出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

  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於支付符合領取條件的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全部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社會捐贈要開具收據

  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地方政府應組織引導參保農村居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行政區域內參保農村居民人口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保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的新農保養老保險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的補助收入,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包括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

  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是指各級財政因按規定標準補助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參保人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是指地方財政因按規定標準補助參保人個人繳費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收繳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資金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基金專用收據。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金的捐贈資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