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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幹部廉政準則:領導幹部多佔住房將被追繳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0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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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乾)《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頒布實施一年後,近日,《〈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出臺。《實施辦法》明確了違反52個“不準”行為的具體處理依據,其中,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等行為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明確了追繳措施。

  據悉,中央去年1月頒布實施了《廉政準則》。結合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新要求,形成了新的8個方面52項要求。

  中央紀委負責人士介紹,《廉政準則》印發後立即起草出《實施辦法》初稿,並進行了深入調研,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10年,又在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情況,修改形成了送審稿。2011年2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辦法》。

  該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明確了違反52個“不準”行為的具體處理依據。首先對於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為,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的條款。

  同時,對於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為,既指明應當適用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還明確了對於在中央、中央紀委制定的專項法規中有具體處理依據的,適用有關的專項法規。比如,對於違反《廉政準則》第四條“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8個“不準”的行為,《實施辦法》規定應當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廉政準則》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措施的規定,結合其他有關法規的要求,對於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除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外,還明確了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為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

  馬上就訪

  社會監督仍需加強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廉政準則》在經過一年的實踐和貫徹的基礎上出臺了實施辦法,將原則性的條文規定得更加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對違規的物質利益進行追繳等具體措施,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為《廉政準則》的順利實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汪玉凱表示,中央以前曾下發了很多文件,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是否會取得實效還需要進一步觀察。汪玉凱稱,如果各級政府部門本身對於政策貫徹的動力不強,有抵觸情緒的話,那麼即使規定本身非常完善,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打折扣。因此,還需要加強社會力量的監督,增加公眾的參與,以加強準則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