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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施行 明確網絡侵權法律適用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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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40多個國家制定相關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專門規定涉外民事關係受何種法律調整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副院長、國際私法副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曾濤,參與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工作。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規範涉外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的是在國際交往中産生的包括涉外民事主體、涉外物權關係、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知識産權關係、涉外合同關係、涉外債權關係等各類涉外民事關係,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十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包含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國際私法法典或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單行法。

  “我國及時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汲取各國法律適用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先進成果,及時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制定的理論成果及其實踐經驗,無疑是全球化背景下順應時代發展的良舉。”曾濤説。

  “涉外民商事交往必然會衍生出日益複雜的涉外民事爭議。”曾濤説,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利於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平等地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保障涉外民事關係的正常發展。

  充分體現最密切聯絡原則

  為充分體現國際上確定跨國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絡原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考慮到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並適應國際上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法律的範圍不斷擴大的趨勢,本法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同時也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範圍作出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本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並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這一條規定中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

  這一法律還分別在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等方面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明確網絡侵權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網絡侵權日益增多,在法律適用上如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本法規定:通過網絡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這一法律還對外國法律由誰查明作出了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報記者陳麗平

  本報見習記者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