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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霸王條款”現象透視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1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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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李延霞 王文帥)最近,我國商業車險市場風波不斷。繼“無責不賠”被指為“霸王條款”後,商業車險“高保低賠”現象日前再度引發公眾熱議。

  車險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國商業車險條款緣何頻遭質疑?消費者投保如何才能不再“霧裏看花”?就此,記者採訪了一些專家和車主。

  “高保低賠”爭議呼喚風險細分

  “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商業車險的這種“高保低賠”現象被人指為“霸王條款”。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説,按照目前的商業車險條款,舊車並非一定要按新車購置價投保,車主有三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以及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與此相對應的理賠也會不同。部分損失時,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可以保證車輛按照全新的標準進行修復;按照實際價值投保,理賠時就會有一定折價。而車輛出現全損的概率很小。”郝演蘇説。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保險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認為,“高保低賠”條款的公平性應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地斥之為“霸王條款”。他説:“車損險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險機動車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損、全部受損和被盜搶。部分損失時,因被保險機動車更換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險公司根據新車價值收取保費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損和被盜搶時,被保險人的損失僅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價值,卻要按照新車價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認為,保險公司要消解公眾對“高保低賠”公平性的質疑,應完善保單條款,根據三種不同情形分別確定保費費率,投保人交付對應情形下的保費。通過風險細分,使保費費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實施“代位求償”改變“無責免賠”爭議

  保險公司的商業車險合同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責免賠”。

  郝演蘇表示,現行的車險條款嚴格按照《保險法》制定,並由保監會審批才能執行。我國商業車險的賠付原則一直是按過錯責任進行賠付,這也是國際慣例。

  實際上,“無責免賠”被看做“霸王條款”,一個重要原因是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求償權”。郝演蘇表示,車險的“無責免賠”並非不賠,無責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轉讓追償權,讓其先行墊付賠償款,然後保險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償。

  根據我國2009年修訂後的《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機動車全部損失後,對第三方責任人行使代位追償權,其經營成本會隨之增加,因此當客戶要求代位求償時,很多保險公司經常會以“無責免賠”為由予以拒絕。

  “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沒有按合同條款辦事,導致投保人無法索賠。”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表示。

  “霸王條款”風波折射保險市場頑症

  儘管不少專家認為車險市場的所謂“霸王條款”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誤讀,但不可否認現行保險條款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時也折射出我國保險市場長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賠難”“重業績輕服務”等問題。

  庹國柱表示,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很快,但保險公司在追求業務增長的同時忽視服務質量的改善,為賺取保費收入,憑藉信息不對稱等對投保人進行銷售誤導、惜賠拖賠。

  記者發現,在車險合同條款中,保險公司將代位求償列為投保人的義務。不少車主並不了解通過轉移追償權進行索賠,而多數保險公司也很少向投保人説明這一權利。

  “保險公司不應該以放棄代位追償權為理由來拒絕賠償被保險人損失。”李青武表示。

  還有,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額的確定方式,但記者調查了不少車主發現,保險公司與他們簽訂合同時,很少做這方面的提示,而是直接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保費。

  “也許通過綜合衡量,我還是會選擇按新車購置價投保,但保險公司沒有告知,人們就有一種受騙的感覺,因為知情權沒有得到保障。”車主羅先生表示。

  促進車險發展尚需完善制度、透明操作

  車險條款引發爭議後,保監會日前發佈通知,要求各保監局及保險行業協會就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開展調研,並表示將於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完成商業車險産品、承保理賠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調整完善工作。

  據了解,此次調研的內容包括當前商業車險産品管理制度、條款、費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賠服務流程、服務標準,以及如何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等。

  李青武認為,完善商業車險制度,首先應完善保單,規範保單條款設計。車損險中,應優先考慮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責任險中應優先考慮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尊重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説明義務,如實説明其保險産品的保障內容。

  郝演蘇表示,公眾應正確看待現行的保險條款,不能把局部的、個別的問題看成全行業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增加公眾對保險的理解。

  庹國柱表示,隨著公眾保險意識的提升和維權意識增強,唯“保費”是瞻的粗放經營模式已經無法維繫,保險公司應注重改善服務質量,樹立誠信的行業形象,打造可持續增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