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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未經批不得從事訂購進口出版物經營活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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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總署公佈《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新聞出版總署31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訂購進口報紙、期刊,應持單位訂購申請書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或者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辦法》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訂戶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業務,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的經營活動。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委託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徵訂或者代理配送進口出版物,須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同意。

  《辦法》規定,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非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持單位訂購申請書,直接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國內個人訂戶應通過所在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辦法》規定,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訂購進口報紙、期刊,應持單位訂購申請書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或者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辦法》規定,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負責對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訂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訂戶名單、擬訂購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品種和數量報送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批准後的訂戶名單及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品種和數量供應訂戶。

  該《辦法》已經2011年3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總署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