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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村幹部貪腐影響不遜巨貪 法制觀念淡薄令人吃驚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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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整治農村基層腐敗的大幕正悄然拉開:今年是中央發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後的關鍵一年,近日,已經有數個省份正在醞釀或已經實施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有反腐專家認為,農村基層腐敗是不折不扣的“群眾身邊的腐敗”,其危害之大、群眾影響之惡劣,與一些大貪巨貪相比也毫不“遜色”。

  作為地處蘇北的農業大縣,江蘇省徐州市豐縣下轄14個鎮1個林場,《法制日報》記者試圖以此為樣本,深入剖析當前農村基層犯罪的某些特點,進而求解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路徑。

  鎮村幹部受賄堪憂

  據了解,豐縣檢察院共管轄14個鎮360個行政村,近年來,豐縣鎮村領導賄賂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幾年中,已經有3個鎮的6名書記、鎮長因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

  豐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很多鎮村領導利用幹部職務調整受賄斂財。“在農村,有的人為了達到當上村幹部的目的,就千方百計和領導拉關係、請吃喝、送錢物。被查處的鎮村領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現象”。

  此外,一些鎮村幹部利用手中管理職權收受賄賂。“鎮村各部門的工作能不能得到領導的認可,直接關係到部門負責人工作的開展和實績的評定,一些部門負責人就用賄賂手段求得領導‘支持’。領導一旦開了口子,就一發不可收:為請求或感謝領導為本部門協調解決具體困難要送禮;為求得領導不斷支持,逢年過節要‘表示’。更為嚴重的是,此風一開使得更多的幹部也不得不加入送禮者的行列。”豐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另據豐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對鄉鎮企業而言,從決定承包人到解決諸如貸款、減免承包金、協調工農關係以及協調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等,無一不有求於領導,故而企業效益不論好壞,均要向領導“表示心意”。如孫樓鎮國稅分局原局長孫某,為給轄區木材企業辦理稅收登記,多次收受他人賄賂10萬餘元。

  豐縣檢察院的檢察官還告訴記者,一些鎮村幹部還熱衷於借助手中的權力插手工程謀利,利用單位建設辦公樓、家屬樓的機會,收受工程承包人賄賂。

  “國家對‘三農’的重視為基層帶來了一筆筆發展資金,在給農業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引來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他們‘潛伏’在農業系統裏,伺機而動,不時將貪婪的黑手伸向農業命脈。”豐縣人民檢察院的一名負責人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鎮村幹部權力失控

  在談及當前農村基層的腐敗問題時,豐縣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認為,鎮村幹部權力失控是出現腐敗的主要因素。

  “一些鎮村領導,其權力涉及所在鎮村的方方面面,往往事無巨細都是一個人説了算。這種領導模式助長了一些鎮村領導的家長作風,驕橫跋扈,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視為自己私人的工具,為所欲為。把正常行使權力為公眾謀取利益視為是他給予的恩賜,久而久之,他們內心深處産生補償心理,以致自然不自然地使自己成為行賄者追逐的目標。”豐縣檢察院的一名負責人説。

  據豐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一些被查處的基層領導在總結教訓時,都不約而同地談到,自己在單位權力最大,只要他不想被人監督,就沒有人敢監督他,而上級的監督有許多局限性和隨意性,很難落到實處,以致自己憑藉權力為所欲為。

  “權力監督法規不健全、監督程序不完善、監督沒有保障,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無用,下級監督不了’的問題,導致一些人憑藉手中的權力獨斷專行,斂財觸法。”豐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説。

  相對於外界監督的缺位來説,一些基層幹部法制觀念之淡薄也令人吃驚。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一些基層領導幹部觸犯法律後,在法庭上還振振有詞地辯解:“錢不是我伸手要的”、“我沒有違反組織原則,他不送錢也提拔他”等等。

  “少數鎮村幹部更是把權力視若神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漠不關心,屢屢出現普法考試讓秘書代替的現象。”豐縣檢察院的檢察官説。

  農村反腐體系建設待提速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早在幾年前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經指出了農村腐敗的根本解決之策:“推進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今年是中央出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後的攻堅之年,而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正是其中關鍵的一環,目前,多個省份正在著手實施這一工作:

  去年年底,吉林省出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

  今年3月7日,山西省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第七次聯席會議在太原召開,陜西省紀委副書記李正印作了《山西省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意見》起草説明。

  四川省也于近日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

  這份意見從教育引導、監督制約、源頭治理、利益維護、案件查辦、組織保障6個方面構築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首先應當納入到整個國家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而不應當過分強調這種體系的獨立性。現有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種法律和政策規定,都是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賴以開展的依據。

  莫紀宏認為,農村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建設:強化基層組織建設,防止領導幹部專權;建立政務、村務公開制度;建立群眾監督機制;要建立幹部廉政教育的機制,提高幹部素質。

  “在立法層面也應當突出重點,特別是應當對侵佔農村集體財産、侵犯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腐敗行為,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的方式,確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監督制度,特別是要賦予基層村民個體一定的監督權,同時還應當保障個人對鎮村領導幹部活動的監督權。”莫紀宏説。(記者杜曉 通訊員溫曉輝 實習生谷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