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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退賄,該不該受到表揚和提倡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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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張翕飛任職江蘇省鹽城經信委,他之所以受到關注是源於自己在網絡上發表的《一個公務員的廉潔從政宣言》,在宣言中,他聲稱自己先後退還來自企業的現金(好處費)共計9000元,並詳細列出了“退禮”清單,還將《宣言》轉發到各大論壇,引來了媒體和網民的關注,大家稱之為“高調退賄”事件。有人稱其是在“作秀”,,也有人讚賞他的行為,覺得應該表揚和提倡,張翕飛則表示只有這樣“沽名釣譽”才能産生社會效果。

張翕飛退還的6筆好處費匯款憑證,其中有4筆已收到了回執

  “高調退賄”有別於“高調行善”

  “高調退賄”與“高調行善”雖然同屬於“高調”行為,但性質確實截然不同的。“行善”是道德層面上的行為,無論高調與低調,都會有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都會讓一部分人受益。所以無論動機如何,大部分人都可以認同,都認為可以提倡。但是“高調退賄”的行為卻不同,它已經是一種法律層面的行為,“退賄”的前提是已然“受賄”,無論是否為行賄者牟取利益,他的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即使張翕飛本人的動機是為了“社會風氣才能好轉”,為了“職業公務員的道德建設”,都不能掩蓋“高調退賄”本身存在的法律問題。

  事後“高調退賄”不如事先“嚴肅拒賄”

  有媒體採訪張翕飛,問他為何不當面拒絕賄賂,他的回答是“礙于面子”。 這樣的理由看似簡單,卻頗為沉重。因為想著“不打送禮的人,不打笑臉的人”而無奈收禮,不只是張翕飛一個人的糾結。即便是張翕飛,在公開退賄清單時,也隱去了行賄者的單位和姓名。

  給領導幹部送禮,不是衝著人情往來,而是為了權錢交易。可見,“礙于面子”雖能博得一時“和諧”,卻會埋下巨大隱患。因此,對於張翕飛們而言,卸下“礙于面子”的重荷,讓現場的“嚴肅拒賄”先於事後的“高調退賄”,既是對規則更好的捍衛,也是對個人更早的保護。就此而言,如果説“高調退賄”彰顯的是良知勇氣,那麼“嚴肅拒賄”體現的就是原則操守。因為所謂“面子”,只應在私人交往領域存在;而在公共領域,“規則”應始終被恪守遵循。

  讓“嚴肅拒賄”先於“高調退賄”,除了領導幹部的良知勇氣,更需要制度監督的持續給力。公眾力挺“高調退賄”的背後,正是在呼求制度的應答。溫總理在今年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曾説:“消除腐敗的土壤還在於改革制度和體制。”如何通過制度瓦解“一個不得不送、一個不得不收”的腐敗環境,杜絕只顧“面子”不顧“裏子”的“空殼人”,進而弘揚“嚴肅拒賄”的理念,樹立對規則制度的現代信仰,這樣的命題同樣需要高調解決。

  張翕飛:沽名釣譽的人多了 社會風氣才能好轉

  連續5個月,江蘇省鹽城市副科級幹部張翕飛都希望自己能抓住一次“沽名釣譽”的機會。他想借此高調宣揚自己的“退賄”舉動,希望更多的公務員效倣他。

  “像我這樣沽名釣譽的人多了,社會風氣才能好轉。”他説。

  3月下旬,張翕飛“高調退賄”的舉動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短短一週時間內,他接受了10多家媒體的採訪。“我的目標已經實現。”他摘下度數不太高的近視鏡,瞇著眼睛笑了。

  有人問張翕飛是否擔心會因此影響升遷。他淡然一笑,説:“我這麼做,群眾基礎當然不會好。升不了官沒關係,重要的是能施展自己的抱負。”這名“小官”,至今已在副科級位置上待了14年。

  不時有記者打他的電話,他都會耐心地回答問題。為方便對方記錄,他還會放慢語速,一字一句地説,有時他還特意停頓。這時,他又恢復到不茍言笑的日常狀態。

  黎明:高調退賄,值得領導認真學習

  無官不貪——這民諺誇大其詞。客觀地説,無官不利,凡官均得厚利,但得利的並不一定都是貪婪者。其實,不貪的官員也是有的,所謂好官和清官,就是守本分而享受“合法腐敗”和“份內紅利”的那部分官員。

  體制內也有理想主義者,也有不把斂財當人生追求的人,只是,理想主義色彩濃厚或高遠情趣超群,也就越難混下去。那個體制與環境,適合混世,利於淪落,卻不適合理想、思想的存在,不適合真正的有所作為。

  高調退賄,該向高級階段發展,高調退賄的志願者,該是高級官員,高調退回的,該是大額賄款。小人物退賄的行為藝術,或許只是情趣表達或小小“挑釁”,對腐敗當然沒什麼限製作用,不過,張翕飛如此沽名釣譽,確實可做為領導們的學習榜樣。

  石述思:官員高調退賄不該表揚

  張翕飛坦言,在到新崗位之前,他也曾有機會接觸過官場“潛規則”,即收取當事人感謝費、好處費,但是從來都不主動謀求這種收入。“和別的同事在一起,人家收了自己不收‘説不過去’,甚至‘駁同事的面子’”。這意味著受賄已經成為官場某種常態。所以在張翕飛“高調退賄”之後很多人質疑他是在作秀,或者太“另類”。也正因為他敢於如此地高調,更多人對他的行為給予贊同,甚至表揚和提倡,認為這有助於讓更多的公務員來退賄,讓更多的企業不敢來行賄。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同時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也就是説,張翕飛的“高調退賄”其實是一種類似自首性質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也要表揚和提倡的話,那是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公開嘲諷。

  綜合:中國網絡電視臺、人民網、中國青年報、北京晨報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