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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治理國有企業用人腐敗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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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反腐敗是當前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和特殊地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特別是對國有企業選人用人環節腐敗的預防、懲治和治理,日益成為國有企業反腐敗的一大重點。

  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中的腐敗表象和深層問題

  目前,國有企業雖然是建立在現代産權制度基礎上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但是由於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方面“移植”了黨政幹部選任和管理的體制,所以,幹部制度中的一些通常的弊端也普遍存在。比如,任人唯上。在不少國有企業特別是“重量級”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任用,往往也是上級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説行就行,或者頻繁從其它單位和部門“空降”。再比如,任人唯親。有的國有企業在提拔任用幹部時,也會優先考慮老鄉、親戚、老同事、老同學等,委以重用。還比如,任人唯派。一些國有企業選人用人時也存在看關係和看後臺,真正有工作實績和基本素質高的,未必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又比如,任人唯利。國有企業中也存在跑官要官、行賄受賄、拉攏腐蝕等不良現象,甚至有的國有企業也像社會上流傳的那樣“不跑不送,降級使用;只跑不送,平級調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

  除此而外,國有企業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由於責、權、利不對稱可能導致的腐敗和不負責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任的幹部與選任者沒有很強的相關性。由於國有企業的資産是國家所有的,無論“出資人代表”還是“上級領導”,都不是企業財産的所有者,所以他們相比私人出資者而言,在選人用人方面的責任心、關心度以及個人風險要小得多。一般而言,選任的幹部工作的能力大小、業績突出與否、個人素質如何都與選任者沒有直接利害(或利益)關係。二是國有企業幹部的選任者在選任幹部方面通常很少被問責。國有企業幹部往往是在“民主推薦,集體決策”的程序下産生的,真正應當起主導作用的選任者也只是“決策集體”中的一員,即使出現決策失誤,要厘清每個決策者的責任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儘管中央和地方出臺了問責制的相關規定,實行起來卻比較困難。

  國有企業責、權、利不對稱和真正的産權所有者“不到位”,還進一步導致選人用人方面缺乏長效機制。培育和選拔人才需要很高的成本,同時也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而國有企業則是“鐵打的企業,流水的領導”,大部分企業領導的調動和晉陞,與企業的長期發展潛力和經營狀況關聯度不大。因此,企業領導往往不是從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高度來重視選人用人的重要性,而是主要考慮領導者自己任期內企業的經濟效益、政治責任、社會影響以及上上下下的關係。尤其是一些壟斷性的行業和企業,企業領導者對(作為上級的)黨委和政府的重視遠遠超過對市場的關注,雖然這些行業和企業近年來也越來越重視選賢任能,但是關注的重點還是比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要分散。而且選人用人的激勵和制約機制也不夠健全,國有企業的領導者到底是按照“企業家”對待,還是按照企業中的幹部對待,並不是很清楚,這也使選人用人制度和機制方面存在諸多漏洞,給一些人造成許多可乘之機。

  科學治理國有企業用人腐敗的主要途徑

  要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環節的弊端和腐敗,就必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徹底改變國有企業中存在的“官本位”和“對上負責”(對黨委政府負責)的狀況,形成“能力本位”和“對出資者負責”(對財産所有者或股東負責)的局面。

  然而,國有企業畢竟是市場經濟中的特殊經濟組織,現階段我國的國有資産也不可避免地要由各級政府全權充當所有者代表,由政府(通過國資委)委派“代理人”行使出資人的權力,這一基本國情特點恐怕短期內難以改變。在這種現狀下,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對國有企業進行嚴格分類,再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進行差別管理。首先對極少數特殊的“重量級”的國有企業,要進行“企業形態”的監管,這部分企業應當少之又少,大概10—20家就足夠了,因為這類企業不可能成為“真正的企業”,它們是執政黨和政府駕馭經濟之手的延伸,也充當執政黨和政府貫徹執政意圖、實現施政目標的特殊“工具”。這類企業集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于一身,目標多元化,還帶有普通企業不具備的一些特權。這一類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要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基礎上,發揮黨委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以黨管幹部原則為主、市場化配置原則為輔,並把黨管幹部和市場化配置結合起來,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做到不拘一格選人才,同時做到職位公開、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操作”。通過平等競爭,實行優勝劣汰。這裡還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所有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隊伍要儘量保持穩定,減少頻繁的“幹部交流”,尤其是與黨政機關的“交流”,既然是“職業經理人”的角色,那麼穩定在這支隊伍中是最好的。國有企業也不應當成為黨政幹部的一個“出口”,不能搞“商而優則仕,仕而貧則商”的幹部選拔激勵機制,這是治理國有企業選人用人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

  除了以上“重量級”國有企業外,對於一般國有企業,要按照中央的既定改革思路,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管資産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實現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必須適應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各級國有資産管理機構是選拔任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主體,並落實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對於國有企業內部和下屬機構、分支公司的幹部管理,也要依照法律和相關制度規定,根據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黨委會、工會的職能不同,區別不同職位實行分類管理,歸入不同的任免部門,採用不同的任免方式。

  在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程序上,為了有效預防和治理腐敗,必須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嚴格的原則,制定統一、科學的規則,並兼顧民意和幹部的群眾基礎,嚴格推薦提名、組織考核、集體討論、依法提請任免或選舉,把國企業領導人員和各類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納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管理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