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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幹部列入問責範圍體現權責一致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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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來看,權力和責任必須一致,這是基本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掌權者謹慎用權、合理用權。

陳傑人

  據《北京日報》報道,今年初,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根據這一辦法,黨委領導首度被列入問責範圍,這是問責制實施以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大進步,也是完善問責制的一記重拳。

  大約從10年前開始,領導幹部問責製成為我國幹部管理中常用制度之一,其基本含義就是對在某些不良事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予以適度的責任追究,這一制度的核心其實有兩個:一是加強官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責任心,督促其不得怠于職守;二是體現領導&&和領導負責的精神,使權力和責任有機地結合起來。

  近10年來,我國推行領導幹部問責制,發生了各種事例,影響較大的,當屬SARS時期對諸如張文康、孟學農等高級官員的責任追究,其他則包括三鹿事件中的河北省級領導層責任追究、山西潰壩事件的責任追究等。應該説,推行領導幹部問責制以來,極大地加強了各級幹部的工作責任心,也讓因不良事件受害的公眾多少有了些心理安慰,還對其他幹部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但細究起來我們也會發現,多年來推行的領導幹部問責制,其實更多的是行政領導幹部問責制,而不是全面的領導幹部問責制。其中,黨委領導幹部在問責制中常被免於問責,是廣被詬病的制度弊端。

  這樣的情況通常是,在一起不良事件發生後,不管事件有多嚴重,被追究責任,更多的是行政主管。山西潰壩事件發生後,作為省長的孟學農引咎辭職,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對此,人們頗有微詞,有人甚至質疑:在地方領導制度體系中,黨委的權力最大,但問責的時候責任最小,如此以往,怎麼會服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