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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煙 無處罰條款執行堪憂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03: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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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新社發 黃傑顯 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衛生部:室內公共場所禁煙

  本報訊 衛生部22日公佈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新增加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等規定。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衛生處處長謝楊説,我國是《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這次修訂實施細則,表明了衛生部積極履約控煙的決心。

  公共場所禁設自動售煙機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違反禁煙規定未列處罰條款

  實施細則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

  實施細則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991年的細則對違規者的罰款為20元至2萬元,而修訂後的細則將罰款額度提高為500元至3萬元。

  細則還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修訂後的細則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不過,該細則並未涉及未執行禁煙規定的公共場所將受到何種處罰。

  修訂後細則新增禁煙內容

  1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2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3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4公共場所經營者應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 解讀

  細則無處罰條款 執行堪憂

  中國疾控中心控煙辦副主任姜垣建議明確公共場所包含辦公室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寫進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不過,有專家認為,現在有了一個好的立法,還需要執法上加強和明確,才能保證控煙成效。

  缺少涉及禁煙的處罰條款

  昨日公佈的細則中,新增“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等內容。與1991年的細則相比,有關禁煙的條款是新增內容。

  “太好了。”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控煙辦公室副主任姜垣電話中告訴記者,“告訴我説今天有控煙的好消息發佈,原來是這件事情。”

  姜垣認為,控煙工作的進展應該有三面的要素,首先要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同時,要有一個好的“立法”;最後,就是執法。

  對於公共場所禁煙寫進細則,姜垣認為這是“立法”上的進步,應該多宣傳,但是她對執法是否會有足夠的力量監督室內公共場所的禁煙行為,表示了擔憂。

  記者對比了新舊細則發現,新細則中沒有對室內公共場所吸煙者和場所經營者的處罰性條款。

  尚未明確包含辦公室

  “這裡室內公共場所的定義是什麼?不包含辦公室嗎?”在採訪中,姜垣反問記者。

  據記者了解,《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其中,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裏對公共場所的定義為賓館、飯館、旅店等七大類28項,不包含“辦公室”。姜垣對此表示了遺憾。

  不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發佈單位是國務院,如需修改,已超出衛生部門權限。

  執行起來恐有困難

  姜垣還提出,細則發佈是否意味著所有餐廳全面禁煙?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衛生系統人士説,實施細則雖然涉及室內公共場所禁煙,但只是一個實施細則,效力有限,執行起來也會有困難。

  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衛生處處長謝楊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稱,這次修訂,表明了衛生部積極履約控煙的決心。本報記者 吳鵬

  - 定義

  公共場所

  1987年《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明確,公共場所指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店)、書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