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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數量等信息最忌諱 省級財政透明度不理想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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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蔣洪今年提了8個提案,都是希望在預算法修改中保證政府所有的收支都納入預算,並消除預算信息公開的障礙,加大預算公開力度。他告訴記者,“財政信息公開不會引發社會矛盾,反而有助於化解矛盾。”

  財政信息透明度幾無進步

  31個省級財政信息透明度連續三年平均得分一直在20多分(滿分為100分),進步極為有限。行政支出的透明度更低,最高的僅為7分。

  這是蔣洪委員所在的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對全國31個省級政府的財政透明度狀況連續三年的跟蹤調查和評估結果。這一數字2009年為21.71分,2010年為21.87分,2011年的得分正在統計中,但變化仍不大。

  而另一項對全國各省341個廳級行政機關的透明度調查評估的結果顯示,2011年的平均得分比2010年甚至有所後退。

  課題組負責人鄧淑蓮告訴記者,精確的數字仍在核實中,但是通過這三年的調查發現,最好的和最差的地區財政信息透明度差距在減少,最低分稍有提高,最高分卻在降低。同時,每年的排名都發生很大跳躍,並沒有像大家期望的那樣整體向好。

  同時,只要是涉及到細節的信息基本無法獲得。諸如“津貼補貼和獎金項目明細支出內容”、“差旅費項目的明細支出內容”、“本級財政累積債務按期限結構分類的政府債務金額”、“本級政府直屬各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年度合併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等細節的財政信息,所有省份均無法獲得和未能提供。

  與全國財政透明度處在極低水平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各地預算公開中出現的“一枝獨秀”,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和讚揚。

  比如,被譽為“中國第一裸鄉”四川省巴中市白廟鄉和河南省焦作市。2010年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對焦作市的財政透明度評估得分為78分。

  公車數量等成了最忌諱的信息

  蔣洪委員告訴記者,調查組共設置了113個選項,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政府部門的開支,社會保障費用和國有企業經營利潤。通常,所調查的地區都能給出最粗的信息,如整體的收支數字,但是省級部門和部門以下的信息非常少。

  而且在調查中經濟分類的信息如:工資、獎金、福利、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公車數量等成了最忌諱的信息。

  他表示,獲取財政信息的難度在於三個方面:一是信息碎片化。比如廣州市曾將114個部門預算全部在一個網站公開,但是去年廣州市財政局不再統一公佈,而是由各個部門公開,公民獲取信息的難度加大。而財政信息的公佈主體是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預算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細化程度不高,給出的都是籠統的信息,錢是不是該花,沒法給出審慎的判斷。

  三是公眾獲取財政信息的途徑受到限制。比如有的規定要“一事一申請”,公眾得到信息的成本大大增加;有的規定“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預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還有的大部分預算信息被認為是“國家秘密”而不公開。

  大量政府收支游離于預算之外

  最近,財政部新聞發言人表示,將進一步細化公開中央財政預算、決算,並公開出國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和行政經費支出情況。

  蔣洪委員表示,公開的信息和公開的程度應該在預算法修改中予以體現。預算的不完整是現行預算法的一個重大缺陷,大量政府收支游離于預算之外。據悉,目前預算法的修改草稿中作了新的規定:“各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各級預算包括政府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等”。

  蔣洪委員説,“這一規定非常好,但是,修改稿又將預算收入定義為包括: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其他各項政府收入。規定不明確可能使政府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預算打了折扣。”

  他解釋説,預算收入中沒有列事業性收費收入,是其包含在“其他各項政府收入”中還是不包含在預算收入中?此外,不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也是政府收入,也應納入預算,説明其用途。

  預算法應明確公開程度

  對於預算的編制,蔣洪委員所知道的修改草稿中這樣規定,“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本級政府預算草案,一般收支編列到款,重點支出編列到項。”

  他説,我國的預算支出科目分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兩種,是按哪種分類沒有明確,什麼是重點支出也沒有明確,最為關鍵的是編制到“款”和“項”是否能保證人大進行有效的審批。

  以教育支出“類”為例,下設教育管理事務、普通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廣播電視教育、留學教育、特殊教育等十四個“款”。若編制到“項”,會有行政運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機關服務、其他教育管理事務支出四個科目。

  “若重點支出只編列到項,人大不僅不可能在預算審查過程中將各種不必要、不合理的支出,例如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三公消費識別出來。”他建議收入編制到目,支出按功能分類編制到目,按經濟分類編制到款,項目支出必須按項目分列並編報項目預算。

  修改稿在預算公開方面增加了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總預算、決算的公開。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決算的公開。公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蔣洪委員建議,預算法修改中應該對公開什麼、何時公開作出明確規定,而不是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條例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