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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的分析框架和分層理論結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3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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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從中觀上安排和推行制度實施——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結合。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為制度結構中從不同角度規範社會、經濟行為的規則形式,它們互為耦合的程度直接影響著制度結構的效能。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互補性關係較弱時,二者在保障社會經濟運行方面會出現功能障礙。反之,正式制度在得到參與社會行動的個人或組織的認可,並與非正式制度在結構和功能上形成較強的互補性時,才可能在較低的實施成本上實現高效率的運轉。當制度安排及制度執行存在缺陷性時,非正式制度因其具有較好的經濟功能、社會管理功能和道德教化功能,可以彌補正式制度在制度安排和實施環節的不足。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有機協調,有利於明晰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基本思路。

  三是從宏觀上推進反腐倡廉制度的整體設計——自發演化與理性建構相結合。從宏觀層面推進制度建構的整體規劃,要以“自發社會秩序”理論與“制度變遷”理論為邏輯起點。“自發社會秩序”理論與“制度變遷”理論,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諾斯分別在不同年代提出的重要理論。哈耶克特別強調了社會秩序的自發演化過程,他把自發秩序理解為社會成員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並非他們有意建構的一種行動的狀態。哈耶克同時指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認識自身能力以及社會生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執意濫用理性,那麼人為設計的社會、經濟體制和制度將會是低效率或者無效率的。在建構理性主義的指引下,諾斯以産權理論、國家理論和意識形態理論為基石,建構了自己的“制度變遷”理論。他認為,參與社會行動的個人、組織尤其是企業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推進了制度的發明與創新,而這一制度變遷來自於統治者和企業家們的理性建構,並非社會秩序的自發生成。但不可否認的是,諾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後逐漸在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方面基本接受了演化理性主義的分析路徑。諾斯“制度變遷”理論中的“路徑依賴”及其“鎖入效應”提醒我們,一方面要把握好未來制度安排設計的經濟環境,另一方面也必須注重制度的執行路徑。

  (作者係中央紀委北戴河培訓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