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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 將股權等列入公民個人財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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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偷一萬現金判刑、偷百億股權竟然無罪?”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人大代表、中國僑聯常委、廣東省僑聯副主席麥慶泉強烈建議我國儘快修改刑法,將公民的股權、知識産權等列入公民個人財産的範疇。

  記者昨天了解到,麥慶泉已經徵集到“足額”的代表簽名,形成議案正式提交給全國人大。

  文/記者王飛、楊進、陳翔、趙琳琳、柳建雲、張浩

  人大代表、中國僑聯常委、廣東省僑聯副主席麥慶泉昨天向記者講述了今年他遞交建議背後的故事。

  “一天,一個人找到我,向我投訴他股權被竊取又投訴無門,當時我一聽就大吃一驚”,他説,廣東某大公司準備投入一大筆資金去開發一個大項目,當時成立了一個項目公司專門負責運營,項目公司的股東中,除了該大公司外,還有幾個關係較好的自然人,並委託其中一個自然人負責全權管理該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成立後運營並不好,負責管理的自然人就擅自主張,將公司以低價的方式賣給了第三方,期間並未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報案後,公安局只是查了一下轉讓股權協議中的名字是不是冒簽的,雖然認定侵犯股權,但由於我國法律上的漏洞,並不能因此而用刑事手段追究當事人“侵犯財産”的行為。

  徵集到30個代表簽名

  麥慶泉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展開了大量調研,“走訪了五六個這樣的案子的雙方當事人,”麥慶泉説,“最高的損失了上百億,最少的也損失了幾千萬,一個都沒有追回來,就是因為法律上有漏洞。”

  在今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麥慶泉為此專門起草了《關於修改刑法將侵害股權的行為明文定性為“侵犯財産罪”的立法議案》,目前已經徵集到30個代表的簽名,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

  麥慶泉經過調查發現,侵犯股權主要有三種行為:一是公民或法人派往目標公司的代表利用職務的便利,通過偽造簽名或簽章等手段,將目標公司股權佔為己有;二是大股東利用管理公司的機會,出具虛假手續,將小股東的股權據為己有或非法轉讓;三是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通過虛假股權轉讓合同、虛設債權衝抵債務、訴訟欺詐和洗錢等手段,將股權據為己有或非法轉讓。

  目前對股權保護力度不足

  麥慶泉表示,以上種種侵害股權行為産生的糾紛,一般被作為民事糾紛訴諸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或者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解決,此種救濟途徑對股權保護及對侵害行為懲罰的力度明顯不足,主要原因在於:一是侵佔行為人所獲得的非法收益可能已被轉移或者揮霍,無法返還;二是侵佔行為可能使公司失去有利的市場時機,給公司生産經營帶來的巨大損害無法挽回;三是侵佔的非法手段多樣化,複雜化,系列化,無法通過一兩個訴訟實現股權返還的目的。

  麥慶泉説,基於民事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不足,有些被害人希望以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解決,但公安機關卻難以處理,原因在於:一方面,《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産罪”中的“財産”是否包括“股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即便認定股權屬於“侵犯財産罪”中的“財産”,侵害股權的行為與各個具體罪名也無法相吻合。因此,常見極不合理的刑罰現象:一萬元被盜或被侵佔,可得到刑法的保護,而價值幾百萬、甚至幾十億的股權被非法侵佔,則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護,這與法律的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