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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形成 法治中國提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1日 05: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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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專題:回眸“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

  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報告工作。吳邦國在報告中莊嚴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代表中引起熱烈討論。

  意義深遠

  體現和堅持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吳邦國委員長所作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無論是對體系形成重大意義的闡述還是對體系形成歷史進程的回顧,無論是對經驗的總結還是對執行法律的要求,都體現著政治上的清醒、堅定,實踐中的唯物、求真,法制理論方面的探索、創新。”貴州省委書記栗戰書代表説,“八個確立”體現和堅持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五個不搞”旗幟鮮明地亮出了我們的立場、態度和旗幟,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心聲和利益,完全符合我國國情,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我國法律體系的創建就是要立足中國國情,突出中國特色,堅持中國自主。“六個確保”是永葆本色的法律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要維護黨的領導地位、人民的基本權利、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五個堅持”深刻指明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立法工作的正確方向、基本規律、基本要求,是立法之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社會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這是我們科學發展的根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代表説。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否形成,有四個判斷標準。”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代表説。第一個標準要看它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部門是否形成,第二個標準要看各個部門當中基礎、基本的法律或者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已經制定出來,第三個標準是與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已經制定出來,第四個標準就是看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範,內部是不是協調一致。從這四個標準綜合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以人為本

  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

  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經驗之一。以車船稅法為例,這是與廣大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一部法律。該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引起了社會廣泛參與,收集意見近10萬條。今年2月25日通過的車船稅法,在吸取公眾提出的立法意見基礎上,對原來的草案進行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公眾利益。

  “車船稅法吸收了公眾的意見,是科學、民主立法的一個範例。”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大會發言人李肇星代表説。

  為了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公佈法律法規草案和舉行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切實做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

  在行政立法方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也已經形成機制。2007年至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共將69件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徵求公眾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代表表示,體現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而我們建立法律體系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人民的事業,為了人民利益。

  “我們目前形成的法律體系,特別值得總結的經驗就是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同時又立足中國國情。”黑龍江省鐵力市市長張泱代表説,因為法律制定越來越科學,普適而又易操作,規定明確而又預留發展空間,這説明立法者深入基層實際、對中國社會發展有著清醒的認識。

  與時俱進

  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徐顯明説。

  王利明也認為,儘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並非到此為止,要看到社會主義事業在不斷發展,改革開放在不斷推進,也就不斷對我們的法律體系提出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跟隨這些需求而不斷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監督四個方面,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來自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的消息更是令人振奮,代表已經開始關注法律體系後的法律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法規制定工作。“代表對法律修改完善方面的議案佔法律案的60%多。”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議案組組長何曄暉説。

  “雖然法律體系形成實現了社會各領域有法可依,但是完善法律體系的工作仍將繼續。”張泱的看法代表了廣大代表的心聲。

  “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律體系保持持久生命力的一個重要前提。”張泱認為,由於歷史的原因,許多人對法律的信仰傳統還沒有有效形成,而是信奉“找關係”、“潛規則”。他認為在培育公民法治理念上應該有更大的作為,要在社會上樹立法治理念,維護法律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