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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高管貪1100余萬雖無物證仍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9日 1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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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原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王長林,找人冒充仲介,騙取公司下屬營業部仲介費1100余萬元。昨天,市一中院以貪污罪判處王長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長林律師庭審時表示,檢方沒有實質物證證實犯罪,不能僅憑證人證言定罪。

  檢方指控,王長林利用職務便利,把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1.5億元國債託管給銀河公司下屬的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其間,王長林讓內弟于水和朋友林躍輝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仲介費的名義,騙取上海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並最終據為己有。案發前,為掩飾犯罪,王長林指示林躍輝向營業部退還了275萬元。

  庭審時,王長林否認指控,其律師也表示,沒有確鑿的物證,例如銀行轉賬情況等,僅以證人證言定罪有違法律精神。

  之所以沒有物證,據林躍輝供述,因為每次去上海都是直接領取現金,然後通過於水把錢交給王長林。檢察官介紹,這筆鉅額國債是王長林下屬職員丁某“找來”的。丁某男朋友當時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1.5億國債的託管工作。

  此案的關鍵在於,1100余萬元公款都是現金交易,作為“中間人”的于水目前在逃,錢款去向還是個謎。所以,王長林的律師認為,沒有物證證實王長林拿到了這筆錢。

  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明,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決定將國債交由銀河證券公司託管後,並沒有中間人參與,王長林只是推薦了營業部,對該筆業務的合作成功並未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王長林是銀河證券的工作人員,而涉案國債託管又是該公司業務,即使按照當時的行業慣例,王長林也不應以中間人的身份從本公司領取鉅額仲介費。據此,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長林死緩。(記者高健 通訊員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