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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對腐敗收益一追到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8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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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繳行賄犯罪所得,既要包括直接利益,也要包括間接利益。”今天上午,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對腐敗收益(受賄收益與行賄收益)“一追到底”,既是群眾的願望,也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

  “當前我國賄賂犯罪高發,對行賄的懲治力度明顯不足是一個重要原因。”徐安分析説,行賄者往往可以獲得大量政府訂單、重大工程項目以及廉價的土地資源。2010年,全國紀檢系統查辦商業賄賂案件達1.59萬件,直接涉案金額高達42.66億元,儘管查處力度不斷加大,但是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仍顯不夠,“有些行賄者把多個國家工作人員拉下水,卻沒有被追究。全國每年起訴的行賄案件數不到受賄案件數的10%,行賄者也大多被判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行賄所得也很少被追繳。”

  徐安認為,現行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過於籠統,導致實踐中對行賄所得的追繳,一直限于犯罪産生的直接利益,對諸如以行賄手段得到交易機會,進而通過正常的生産經營獲取利潤這類間接收益則未納入追繳範圍。而這與我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追繳犯罪“直接或間接産生或者獲得的任何財産”的精神不相符。

  為此,徐安經過精心準備,將領銜提出《關於在刑法中增設“追繳行賄犯罪所得”條款的議案》。他建議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行賄罪”中增加一款內容:“對行賄的犯罪所得應當予以追繳。行賄犯罪所得係指通過實施行賄犯罪而直接或間接産生或者獲得的任何財産。”其他與行賄罪有關的條款相應調整。

  這是否會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挑戰?“不會,我們本來就提倡‘重事實、重調查、重實物證據’,不單純依賴言詞證據。”徐安告訴記者,隨著手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金融業的繁榮,社會信用體系日漸完善,大宗現金交易將更加“有跡可尋”。(記者鄭赫南)